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成都市双流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支持措施和奖补标准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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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范围。本政策支持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生物医药研发、制造、流通类以及相关平台服务型企业及机构(不含注册在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的企业)。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 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第二章 支持药械研发,培育创新链
第二条 支持创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对开展临床试验的创新药分阶段给予奖励,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批件或备案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I、II期临床试验完成后分别按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150万元、200万元奖励;III期临床试验完成后或获得附条件上市批准的,按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注册批件且在本地产业化产生销售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
(1)对于免临床试验的三类、二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于需进行临床试验且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优先审评通道的三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批件且在本地产业化并产生销售的,按产品研发投入的30%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及200万奖励。
(3)对于其它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三类、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取得注册批件且在本地产业化并产生销售的,按产品研发投入的20%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仿制药及一致性评价。对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并在我区产业化且销售的,按照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价值链
第五条 支持委托生产。
(1)对区内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且销售结算在我区的,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对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上规入库。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生物医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支持升级改造。对实施技改的生物医药企业,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当年按固定资产投入设备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第八条 鼓励开拓市场。规模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20%、30%及以上的,按照其销售收入新增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带量采购。对中标国家药品及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按其实际采购金额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构建产业生态,配置要素链
第十条 支持公共平台建设。鼓励专业公司在区内建设运营实验动物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平台、GCP机构、GLP机构、CRO和CDMO平台,为企业提供实验中试、分析测试、产品注册、合同研发与生产等服务。经认定,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房产及非生产型或非研发型投资除外)的1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金融支持。支持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实现首发上市,分别给予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团队45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人才引育。对全球顶尖人才团队带项目来双创业,核心成员为I、II、III类人才的团队,经区人才和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按照项目发展阶段,分类给予团队创业启动资金、产业化成长奖励、研发经费补助、知识产权奖励、科技金融引导等综合支持,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于年薪高于30万元的I、II、III类人才,按个人薪酬双流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个人奖励,I类人才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II、III类人才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品牌宣传。支持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重大展会,按照参展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场地、展位补贴。对于企业在成都市范围内举办的科创活动、高端峰会、行业论坛等,按照实际活动费用的5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第五章 发挥口岸优势,做强供应链
第十四条 支持国际认证、开拓国际市场。对通过FDA、EMA、PMDA和CE、MDR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药械产品,按实际出口销售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流通企业取得国际药械企业的全国总代、地区首代等,对年进出口贸易额突破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进出口贸易额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国内贸易额突破10亿元的企业,按照国内贸易额年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专业化通关服务。对承接跨国药械企业的专业化通关报检、检疫检验等服务机构,按照业务开展情况,按合同服务费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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