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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级范围
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39个重点行业基础上,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环函〔2023〕114号),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矿石采选与石材加工、肥料制造(不含煤制氮肥)、塑料制品、纸浆制造和造纸、沥青混合料搅拌站、有机化工、电子工业、汽修、通用行业等10个行业一并纳入绩效评级范围。
二、评级时间
省级评级原则上一年组织两轮,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7月底前将通过预审核的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每年6月底和10月底前完成评级并公示名单。市级组织的评级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加密轮次,但最晚不超过当年省级最后一轮评级时间。
三、评级组织
生态环境厅组织对A级、B(B-)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开展评级,并将部分行业B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委托市(州)生态环境局开展评级(委托行业清单见附件1)。
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对C级企业开展评级,受委托对部分行业B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开展评级,对生态环境厅组织评级的企业开展预审。
评级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评级预审把关
评级企业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申报材料编制大纲(见附件3)编制申报材料,评级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编制质量负责,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开展已评级企业抽查
市(州)生态环境局每年度对辖区内A级企业实施全覆盖抽查,对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抽查比例不得少于30%。抽查发现企业不满足绩效指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按最低级管理,整改期满后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核申请,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绩效评级管理权限予以复核。未提交复核申请或不满足整改要求的,取消现有绩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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