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标准和申报条件、材料、流程要求须知

吴亚斌 / 2023-03-23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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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标准和申报条件、材料、流程及监测办法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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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标准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是县(区)级示范社,并具备以下七项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经依法登记设立,领取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运行1 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吊牌、营业执照,章程上墙等。

  3.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示范章程,制定并经设立大会或者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执行监事)等 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照章 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 10%,最低人数为51 人,依照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的全部或者部分职权。成员在150人及以下的,不得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有完善的1+3+N制度,即一个章程制度,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及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标准化生产等N 个制度。

  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

  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参加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 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票不超过 基本表决票的20%。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设附加 表决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设附加表决权,不设成员代表大会。

  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三)财务管理规范

  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执行农民合作社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与出纳分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登记簿等三帐一簿会计核算准确,档案保管完整。

  建立健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成员账户等三表一户,财务管理规范。

  开展财务内部审计,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也可 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规范一提两返,年终盈余分配按照本社《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实施盈余返还(一次 返利)和剩余盈余分配(二次返利),其中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四)经济实力较强

  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50万元以上。

  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在40万元以上。

  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6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资产大于负债,上年度经营无亏损。

  (五)服务成效明显

  工商登记成员数不低于30个。其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 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 的5%。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是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5个。

  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6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6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

  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制定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生产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 强制标准等有关要求。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有注册商标或者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社会声誉良好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

  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农民合作社及其理事长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集 资,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得为D 级。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向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及生产经营 生猪、稻谷、玉米、大豆等重要农产品、承担生态建设的农民合作社适度倾斜。

  二、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材料、流程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提交本社基本情况、市级示范社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眉山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眉山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农民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会农社01 表)、盈余及 盈余分配表(会农社02表)、成员权益变动表(会农社03表及成员账户;

  农民合作社县(区)级示范社命名文件

  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包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等制度)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环评证明等;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农民合作社企业征信报告,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个人征信报告;

  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未涉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书;

  能反映农民合作社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自愿向市场监管登记注册地的县(区)农 业农村及其它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申报材料,其中市级示范社申报表需经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注审查意见。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水利、林草、供销等 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等综合部门意见,由县(区) 农业农部门正式行文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乡镇(街道)和县(区)两级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市级示范社评选标准,凡不具备条件的, 一律不得推荐上报。

  三、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程序如下: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成立市级示范社评审专家组,对市级示范社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示范社侯选名单和评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二)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在眉山市人民 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

  由市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第十一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库。

  四、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社实行2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为提 高效率降低成本,实行监测资料共享,其监测年份与省级示范社 监测年份相同。是省级示范社的市级示范社,市级监测采用当年省级监测材料。

  监测年份前2年评定的市级示范社不纳入监测。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社监测程序: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纳入监测的市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将 本社发展情况向所在地县(区)级农业农村及其他业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三)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水利、林草、供销等 业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征 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 保监等综合部门意见,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监测意见并汇总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核,提出监测建议,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 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库除名。除名后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级示范社。

  五、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应按照要求如实提 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 一经查实,已经 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相应减少其所在县(区)市级示范社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的,应当在变更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 及监测办法》《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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