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3年四川省“天府益企计划·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及创业支持行动”项目申报条件、标准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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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范围
通过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成果转化所在的企业,用于奖励高层次人才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其中,高层次人才是指以下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中央和省委掌握联系高层次人才;
(三)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
(四)享受 特殊津贴人员;
(五)“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入选者,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六)“四川杰出人才奖” “天府友谊奖” “四川科技杰出贡献奖”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获得者;
(七)“天府学者”特聘专家等其他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在站博士后;
(八)市(州)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
(九)“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和全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项目的成果拥有者;
(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推荐并由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二、支持条件
分为创办企业类和核心成果转化类,以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者成果转化所在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一)申报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中明确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先进材料、能源化工、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新经济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2.企业无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二)申报创办企业类项目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该企业于2020年12月16日(含)之后创办。
2.该高层次人才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或占股30%(含)以上的股东。若所创办的企业与该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非同一主体,企业与单位间应无股权关系。
3.企业自创办以来,在2022年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
(三)申报核心成果转化类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该成果于2020年12月16日(含)之后转化。
2.经专项审计审查,该成果自转化以来,在2022年实现年度经济效益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
3.核心成果包括:获得国家、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的成果;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此处的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三、支持标准
在符合支持条件的前提下,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或成果转化所在企业,根据预算额度,在支持上限范围内,综合考虑人才类别、企业发展状况、成果情况等因素,按评审排名,择优予以支持。对于创办的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或成果转化2022年实现的年度经济效益,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和同一高层次人才只能支持一次;项目已获得其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市(州)动员组织属地内有申报意愿、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完成项目入库。
申报的企业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共服务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选择相应方向进行填报。各市(州)和申报企业请于9月25日前完成项目入库和审核。
(二)市(州)推荐。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市(州)委组织部(人才办)确认申报单位属于拟支持范围,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于9月25日前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按程序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项目评审。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项目查重,确定符合条件的拟支持企业。
(四)网上公示。对拟支持企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支持。
(五)资金拨付。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按规定履行资金测算、报批程序,按照资金管理要求下达资金。
五、申报资料
(一)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州)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州)财政局形成推荐红头文件。
(二)推荐汇总表(附件1)。
(三)四川省2023年“天府益企计划·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及创业支持行动”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项目申报书统一规格为A4尺寸,双面打印,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书脊应写明申报单位名称及“2023年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及创业支持行动”字样。封面、骑缝及材料中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材料须装订整齐、牢固,防止脱页,各项材料之间用彩色插页隔开并写明内容名称。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推荐工作。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并留存备查。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将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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