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时是否可以“上持下”?以下将为大家说一说关于四川自贡市股权激励模式、价格条件等三大问题答疑,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自贡高新区详情如下,有问题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规划股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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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市股权激励价格
股权设计收费并没有一个固定范围,而要根据具体业务和公司情况来确定。
四川自贡市股权激励模式
1、业绩股票
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
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
另一种与业绩股票在操作和作用上相类似的长期激励方式是业绩单位,它和业绩股票的区别在于业绩股票是授予股票,而业绩单位是授予现金。
2、股票期权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
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中应用的虚拟股票期权是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虚拟的股票认购权,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是虚拟股票。
3、虚拟股票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
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6、延期支付
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
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7、经营者/员工持股
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
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8、管理层/员工收购
指公司管理层或全体员工利用杠杆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
9、账面价值增值权
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
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
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第一至第八种为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股权激励模式,在这些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所获收益受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
而账面价值增值权是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所获收益仅与公司的一项财务指标——每股净资产值有关,而与股价无关。
四川自贡市股权激励价格条件等三大问题答疑
第一个问题:实施股权奖励时员工是否可以拥有股权的所有权?
众所周知,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依照的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4号文中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使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的方式开展股权激励。
4号文对股权出售给出了明确的实施路径,“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但对股权奖励未明确只给出了实施条件和配售规则,但未明确股权奖励是否无偿奖励给激励对象。
由此,大家在采用股权奖励时,出现对奖励程度的不同理解。
有些企业认为,股权奖励激励对象仅有分红权,但奖励的所有权仍属于国有股东;有些企业认为,股权奖励给激励对象时应将股权完整地奖励给激励对象。
因理解的不同,给股权奖励的实施落地带来了不小的困扰。知本咨询理解,实施股权奖励的员工是可以获得奖励股权的所有权的,原因有三。
1、政策支持
关于股权奖励是否归激励对象所有并未在4号文中明确,但2017年 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中,第23条明确实施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执行,其中101号文明确“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也就意味着,只有当股权奖励实施时,只有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才能满足101号文的递延纳税的条件,由此可知4号文是支持激励对象获得股权奖励的所有权的。
2、实操支持
如果员工仅拥有股权奖励的分红权,将会面临一系列问题。
比如奖励部分股权应登记在谁的名下,如不发生股权转让或增资行为,仍登记在国有股东名下,股权奖励实质将成为“虚拟股权”,股权激励方案编制及审批时将无法体现股权奖励部分的股权比例。
此时股权奖励将无“法”可依。且采用这种形式,发放给激励对象的年度股权分红在会计处理上也将面临一定障碍。
如果股权奖励登记在激励对象名下,但仅有奖励股权的分红权,因股权工商登记注册在个人名下,日后企业可能会有股权归属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工商登记时,激励对象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具备了获得股权奖励股权的纳税义务,但因激励对象仅享有分红权,便造成了纳税主体不明窘境,为股权奖励的实施带来诸多隐患。
3.实例支持
2021年8月,A公司依据4号文的要求,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的激励模式对140名激励对象进行激励。
遵从“以岗定股、按岗定额、岗变股变、人离股转”原则,按照“人股分离、人岗匹配、岗股结合”方式开展,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按照增资的方式持有公司9.92%的股权。
第二个问题:实施股权激励时是否可以“上持下”?
在实操过程中,我们遇到过多家企业询问,企业在做股权激励的时候,可以将上级单位在自己企业工作的骨干纳入激励范围吗,这些人才是实打实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判断呢?
根据知本咨询的判断,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是可以“上持下”的,不过实施时是有一定条件的。
1、实施“上持下”的企业应为“双百企业”或“科改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国资委针对“双百企业”和“科改企业”均给出了明确的“上持下”政策支持,以支持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
其中“双百企业”实施“上持下”仅限于科研、设计及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上持下”时需将方案报送一级企业集团批准,并报 国资委备案。
2、实施人员仅限“科技人员”
刚刚也提到“上持下”政策是为了支持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所以实施的主体仅限于“科技人员”。
这类科技人员应与实施股权激励的子公司在科技创新工作上提供直接有效支持,解决企业科技创新瓶颈直接相关的人员。
在编制激励方案时,我们需明确“上持下”人员的岗位及在本公司的科技创新贡献情况。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如果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就具备了实施“上持下”的可能。
第三个问题:企业混改时一定要配套员工持股吗,股权激励是否可行?
多数企业在混改时或者混改后打算实施激励时,首先考虑采用的是员工持股激励工具,但是员工持股激励工具有两个硬杠杠:
一是中央二级企业和地方国有一级企业无法开展员工持股;
二是要求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导致部分混改企业无法配套实施员工持股。
同时,有些企业即便具备实施员工持股的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还是放弃了对员工的激励。这时,我们给出一种新的选择。
如果企业混改时或者混改企业同时满足4号文的要求,即可通过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开展激励工作。
因为混改企业与科技型企业并不互斥,只要混改后企业仍为国有控股企业且为科技型企业,同样适用4号文的应用范围。
那问题二和问题三所描述的情形有没有真实的案例呢,且看B公司是如何在混改时同步实施股权激励和“上持下”的。
B公司是一家国企改革“双百企业”,分别于2021年8月和2021年11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B公司混改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和《B公司资产重组及增资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17日审议通过了《B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及相关事项的议案》,至此B公司“混改+股权激励+上持下”的工作计划成功实施。
B公司引入三家投资者作为战略合作伙伴,持股比例约2%,通过本次混改B公司既能链接到优质资源及政策支持赋能其发展,同时助力B公司在布局充电设施及换电储能等能源生态建设、绿色出行生态共建及智慧交通技术合作业务的推进。
在混改的同时,B公司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作为国企改革“双百企业”,B公司用足政策红利,计划实施集团公司研究院中的科技人员“上持下”持有B公司股权,最终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B公司员工679名以及集团公司研究院中的科技人员115名,持股比例约4.55%。
集团研究院作为集团的研发主体,同时与B公司业务联系紧密,参与股权激励的研发人才能够同时享受到集团、B公司的双重激励政策,最大程度激发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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