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范畴!惠州企业信用修复如何做?修复流程价格和材料汇总指南

江露 / 2023-10-10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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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范畴包括哪些?关于惠州企业信用修复如何做?信用修复流程价格和材料包括哪些?以下将为大家细细讲讲,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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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企业企业信用修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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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范围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条件限制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但是,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重点提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较重行政处罚的种类

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三)具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范围

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是列入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食品领域

1)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2.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2)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3)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4)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3. 质量安全领域

1)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

4)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5)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6)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4.侵害消费者权益领域

1)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

2)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

3)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4)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5.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1)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3)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4)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5)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6.其他违法行为

1)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3)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央、 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实施操作

(一)与下达的较重处罚决定书同时实施的情形

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

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规章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就是说,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要同时写明列入决定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列入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在同一个处罚决定书里。在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同步进行)。这样容易出现一个问题,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因为需要同时作出列入决定书影响妨碍到正常的办案期限,如果在正常的办案期限内完成最好不过,但是列入决定需要上一级部门的批准(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列入对批准科没有期限的要求,很容易造成因为需要批准这一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办案期限超期。希望总局出台具体的列入程序,解决办案期限和审批期限存在的期限问题,防止因为审批时间过长,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二)下达处罚决定书后的列入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央、 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单独作出列入决定,是有条件限制的,在有能力(前提是有能力)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裁定,采取各种手段故意逃避执行。所以我们在列入时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执行,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的也不宜列入。

另种情形是,我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是否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规章只是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并没有对法院判决作出规定。但是,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央、 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属于集体讨论的范畴吗?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经过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给予了明确“对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是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那么在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就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内容一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这样就能达到处罚决定和列入决定同步,解决办案期限限制的问题,是解决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和处罚决定不同步的有效方法。

惠州企业信用修复如何做?流程材料?

(一)实施信用修复的主体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部门)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处罚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对行政处罚部门作出的列入决定如何衔接信用监管部门,规章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希望能对如何列入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修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行政处罚公示修复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重要提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各省定)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这一情形不需要信用修复。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这是前提条件,具备这些条件后又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一般的行政处罚公示日期为三年,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满六个月或者满一年的时候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四)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修复

法律、法规和 中央、 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1.提前移出失信名单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2.主动移出失信名单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3.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的途径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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