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成都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条件、程序要求和资助管理措施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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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助推区内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撑成都高新区建设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6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国家、省市及高新区财政经费资助,并由区内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进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及与科技创新局职能相关的其他科技活动。包括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其中,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区内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国家、省市计划项目,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科技创新局报经管委会批准的相关政策文件设定的主题计划项目。主题计划项目包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2〕12号)等政策文件设定的项目以及科技创新局设定的其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科技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根据科技创新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项目申报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 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 项目按支持方式、立项方式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奖励类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方案,通过评审后,先行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符合条件给予经费补助;奖励类项目,是指对获得科技创新奖项、承担国家级计划或重大专项等单位,给予经费奖励的专项资金。
(二)按立项方式,分为评审类和审核类。评审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估,择优遴选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审核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本级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服务机构三类。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科技创新局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确定协助项目管理的服务机构。
(三)负责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组织项目申报。
(四)负责组建、管理和维护科技评审专家库,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做好评审指导和服务。
(五)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审定项目评审方案。
(六)前资助项目立项后,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七)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开展中期检查、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八)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九)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科技创新局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其职责是:
(一)按照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前资助项目立项后,作为乙方与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书。
(三)严格执行合同书,保障项目按进度实施,按程序办理需要调整的事项,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和问题。
(四)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接受科技创新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下设子课题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子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同时接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研诚信建设、科技数据管理、科普宣传等责任和义务。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实施项目必要的手续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安全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服务机构。受科技创新局委托,协助项目受理、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其职责是:
(一)协助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二)协助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评审工作,并提交评审报告。
(三)协助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中期检查及验收具体工作,对承担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审查,并提交中期检查及验收报告。
(四)协助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五)负责项目申报指南的解读,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政策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报、审批、合同签订三个基本程序。根据立项方式的差异,确定项目的具体立项步骤。
(一)评审类项目包括项目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受理、项目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审批(管委会领导审批)、项目公示、合同签订(仅前资助项目 )等步骤。
(二)审核类项目包括项目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受理、立项审定、项目审批(管委会领导审批)、项目公示等步骤。部分审核类项目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为项目审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科技创新局编制和对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指南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创新局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以及突发、应急类科技需求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定向申报、部门会商等方式组织。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过项目申报系统或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一)申报基本条件:
1. 符合该业务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2. 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3. 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 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5. 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二)申报限制条件:
1. 同一年度,同一申报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同一项目负责人)限申报同一子业务类别项目1项。
2. 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得以相同、相近申报材料跨类别重复申报。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 承担有前资助项目且尚未验收的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与未验收项目类别相同的项目。
4. 对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5. 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三)申报材料。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项目申报书》(根据项目类别制定)。
2. 项目可行性方案(根据项目类别按要求提供)。
3. 与项目相关的资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4. 项目指南明确要求的材料。
5. 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申报受理工作由业务处室自行组织或委托项目服务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分别进行推荐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中要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根据审查情况及申报时间节点,作出“审查通过”、“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等处理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工作原则由业务处室自行组织,可委托项目服务机构协助。
(一)项目评审应实行分类评价,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符合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根据需要项目评审可采取现场考察评审、网络评审、会议评审和会议答辩等方式,其中网络评审可采用异地评审方式。
(三)200万以上(含)的项目一般采用会议答辩评审,也可根据需要采用现场考察评审,对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时,一并组织经费预算评估,经费预算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评审专家库。专家库采用以省市科技计划管理专家库为主,可结合工作需要遴选增加专家。根据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可另建专家库使用。评审专家库由各行业、各领域的技术、管理、投融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主要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等机构。
(五)项目评审一般流程:
1. 项目分组和抽取专家。业务处室按照项目类别、技术领域及评审要求对送评项目进行科学分组,按以下要求从专家库中选择并确定专家。根据信息交互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抽取并补足所需数量。
在抽取专家过程中,综合处派员监督。
项目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遵循以下原则:
(1)随机抽取。业务处室按照项目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应领域的评审专家。
(2)回避制度。主持或参与当年申报项目,或与当年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不能作为该申报项目所在组别的评审专家。
(3)专家构成。应兼顾技术、管理、财务投融资等领域,来自同一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名。对评审类项目,同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其中200万以上(含)的项目评审的同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人。
2. 制定评审方案。根据项目分组和专家抽取情况,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方案主要包括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方式、日程安排、评审流程、项目分组及专家构成情况等内容。
3. 评审前准备。项目评审前,业务处室或项目服务机构负责做好评审系统设备、网络保障、申报材料等准备工作和其他专家服务保障工作。
4. 开展项目评审。
(1)每次评审前半小时作为评审预备时间,评审专家熟悉评审系统,业务处室或项目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说明有关评审事项,如有特殊需求,可由科技创新局召开评审预备会议,重点说明有关评审事项,提出评审要求。
(2)评审过程中,业务处室或项目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评审专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5. 汇总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由业务处室或项目服务机构负责统计汇总专家评分及收集梳理专家意见,形成评审结果,综合处做好评审材料的归档工作。
(六)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综合处从科技创新局监督小组中抽取1人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立项审定。科技创新局业务处室结合专家评审组结论,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提交局党组会审定,形成支持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经局党组会审定的支持方案,报请管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 对外公示。由业务处室起草拟立项文件,综合处对外公示拟立项项目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对有一般异议的项目,由业务处室会同综合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有重大争议的项目,由业务处室和综合处,委托项目服务机构或自行组织召开专家复议会,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由业务处室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管委会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前资助项目原则上在立项信息公示期结束后,由科技创新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3年,实施起始时间从立项信息公示截止之月起算。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一般包括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中期检查三个基本程序。科技创新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科技创新局业务处室在立项信息公开、财政资金到位且完成全部拨付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渠道,拨付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
涉及上级科技计划资金项目,按照“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上级科技计划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时间进度和绩效目标,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如因实际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一定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指标的前提下,自主对项目单位、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验收时间、经费预算等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报科技创新局备案。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经科技创新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后,可做出“撤销立项”或“终止实施”等处理意见。
对撤销立项或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应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有关情形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三)项目调整事项变更主要包括:
1. 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变更。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合作单位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实施、需对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调整的,可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
2. 项目负责人变更。负责人因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经承担单位申请且调整后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可调整负责人。
3. 项目内容、关键技术方案、绩效目标变更,但不影响合同主体内容。
4. 项目验收时间变更。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延长项目实施期的,应最迟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申请延期验收,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最长1年。
5. 项目经费金额调整。
(1)金额总额内调剂。因项目实施需要、环境变化等原因,或依据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等结果,金额总额不变、合作单位间(或子项目间)金额调剂,以及增减项目合作单位的金额调剂。
(2)直接费用调整。金额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金额的调整;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可调增。
(3)间接费用调整。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四)事项变更程序包括:
1. 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申报系统或纸质材料提出申请,书面材料经单位签章后,报送科技创新局相关业务处室受理。
2. 核查。业务处室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经费预算调整,会同综合处提出处理意见。
3. 审批。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执行,并在申报系统或纸质材料作相应变更。
(五)撤销立项。如发生如下情况,可对项目进行撤销立项:
1. 发现并证实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 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
2.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要求撤销立项。
(六)项目撤销程序包括:
1. 启动。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申报系统或纸质材料提出申请,书面材料经单位签章后,报送科技创新局相关业务处室受理。
2. 核查。业务处室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由业务处室主动提出处理意见。
3. 审批。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业务处室提交局党组会审定后执行,并在申报系统或纸质材料作相应标注。
4. 经费处理。根据经费使用情况,业务处室牵头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退回全额项目经费,由综合处退回财政局。
(七)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创新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
(一)对项目实施期2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200万以上(含)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拨付节点由科技创新局委托项目服务机构或业务处室组织实施中期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填报《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并报送相关附件。项目服务机构或业务处室负责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及附件。
(三)评估内容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1. 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专项经费、自筹经费等是否及时到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2. 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总体按合同计划进度安排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3. 技术和成果等指标完成情况。技术指标、质量指标、相关行业许可认证完成情况;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取得情况。
4.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当年和累计产值完成情况;项目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缴税、利润和节创汇等完成情况。
5.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程度;所采取的措施在解决相应问题中的效果。
(四)检查工作完成后,项目服务机构须向科技创新局提交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情况,提出“继续实施”“调整实施”或“项目终止”的处理意见。后补助项目不进行中期检查。
1. 继续实施。能按计划履行合同,各项阶段目标基本实现,资金使用比较合理规范,对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实可行并收到较好的效果,且上报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的。
2. 调整实施。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按原计划履行合同,需要调整合同目标且调整后可能实现,经咨询相关专家认可后的。
3. 项目终止。由于以下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已证明项目实施失败不能再履行合同的:
(1)项目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规问题。
(2)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按合同要求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3)因市场、技术、设备、项目人员、知识产权等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项目承担单位重组、兼并或进行项目技术转移后,企业不再执行项目合同。
(5)因自然灾害、企业倒问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合同目标且差距较大。
(6)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其它严重违约、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和经费预算动态调整,以及项目经费后续拨付的重要依据。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分析中期检查意见、建议和相关整改要求,按照规定提交整改、完善、调整等意见,并改进完善相关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前资助项目验收由业务处室或委托项目服务机构,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实施期末,通过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按要求填报《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送项目实施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最迟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科技创新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最长1年。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
2.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3.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处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的项目,项目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一)终止项目。为体现科研宽容失败,因以下原因,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科技创新局终止项目。
1. 因国家或省市或高新区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 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时间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法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撤销项目。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科技创新局撤销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三年内不能申报科技创新局各类项目,三年内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对撤销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科技创新局项目申报资格。有关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项目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科技创新局业务处室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从科技创新局监督小组抽取1人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业务处室整理形成验收结论,并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综合处负责对外公布通过验收的项目名单。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业务处室做好材料归档,综合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加强信息公开。科技创新局须对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示信息、项目立项信息、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业务处室完成挂网审批程序后,由综合处负责统一发布。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信用管理。科技创新局会同项目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其信用状况作为高新区科技计划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或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一经查实,视情况予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评审)资格等处理。有关情形纳入科技创新局科研信用信息记录。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形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有关情形纳入科技创新局科研信用信息记录。
(三)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完善项目档案管理。科技创新局须加强和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业务处室负责项目材料收集整理并按相关要求归档。
第四十二条 如上级政策法规有特别要求的,则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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