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3年四川省省级惠企政策申报补贴项目及政策依据,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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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惠政策
1、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一个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柜台单笔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对公人民币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九折优惠,免收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二、推动重点产业加快发展优惠政策
2、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在川新注册中国区总部、企业(集团)总部和销售、结算、财务等功能性总部,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等因素,给予其在川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到有关市(州),由市(州)人民政府申报并组织实施。)
3、对引进的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等因素,给予其在川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4、提高种粮大户补助标准,成都平原地区提高到90元/亩、丘陵山地高原区提高到100元/亩。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5、推进油菜生产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按规定每亩补助150元。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6、对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三、积极扩大有效投资优惠政策
7、积极推进基础设施等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对成功发行且募集资金用于省内项目建设的,原始权益人可按投资规模的0.5%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四、加力稳定外贸外资优惠政策
8、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下企业给予最高10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9、对境外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当年在川直接投资超1000万美元的(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外商在川直接投资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当年超1000万美元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以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再投资符合有关条件且超1000万美元的(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按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额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在川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五、帮助市场主体降本增效优惠政策
10、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实行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11、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水、电、气、暖管线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六、帮助市场主体降本增效优惠政策
12、对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且实行“三零”服务的用户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13、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及以上的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车辆通行费给予八五折优惠。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14、对安装使用ETC的货车,车辆通行费给予6%优惠。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财建〔2022〕2号)
15、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30%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川交发〔2019〕9号)
16、进出泸州和宜宾水运港口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60%。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川交发〔2019〕9号)
17、对进出中欧班列图定站点货运集散地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辆通行费给予60%优惠。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七、帮助市场主体降本增效优惠政策
18、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八、全力稳就业稳物价优惠政策
19、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20、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上述群体5人 (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21、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上述群体3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九、社保补贴政策
22、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23、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十、就业见习补贴
24、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各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25、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50人、留用率超过3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 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
26、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400万元。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
27、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具有较大创新价值和发展潜力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与管理机制,鼓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把筹集担保基 金纳入年度预算。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十三、支持加大研发投入优惠政策
28、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400万元后补助支持。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十四、支持加大研发投入优惠政策
29、对开展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市(州), 按照上年度市(州)财政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十五、降低用电用气成本优惠政策
30、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十六、推动减免检验检测优惠政策
31、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校准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公示标准的50%收取。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十七、灵活提供便利经营场所优惠政策
32、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况下,支持临街商铺在门前划定区域、划定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外摆经营活动,不收取外摆费用。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33、在具备条件的餐饮相对集中街道划定临停路段,允许车辆在就餐时段临时停放。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十八、加大贴息担保支持优惠政策
34、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个基点。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35、对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十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36、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或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二十、一次性创业补贴
37、对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 (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创业实体和创业项 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38、对领办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的毕业年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按照提高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二十一、落实退役军人补贴优惠政策
39、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二十二、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40、实施二手车销售奖补。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别负担5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3〕32号)
41、“冬游四川消费季”期间,组织旅游团队来川的旅行社按每人次30元给予奖补;对组织包机、列车团和直通车来川旅游的旅行社分类分档予以奖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3〕32号)
二十三、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42、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支小惠商贷”和“助农振兴贷”的地方法人银行,财政贴息比例提高至2%,确保贷款主体实际付息率不超过1年期LPR-35BP。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3〕32号)
4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小微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含1%)以下,支持省再担保公司降低或免除再担保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3〕32号)
44、成功发行债券的注册地在省内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按其承销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3〕32号)
二十四、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45、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或登记失业人员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3〕32号)
二十五、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缴纳优惠政策
46、在四川境内申请用地的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万元/亩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万元/亩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
二十六、取消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优惠政策
47、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本级评审备案,对申请省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或者矿业权人,取消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16号)
二十七、停止征收征(土)地管理费
48、对所有申请用地需征收土地的单位,停止征收征(土)地管理费。
《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
二十八、成宜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
49、对通行成宜高速公路且已安装使用ETC装置的车辆,在全省ETC车辆通行费优惠5%的基础上,自批准收费之日起,分阶段实施6年差异化收费,增加通行费优惠幅度为:第1至3年,优惠5个百分点;第4至6年,优惠2个百分点。
《关于成宜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发〔2022〕30号)
二十九、天府机场高速公路巡游出租车和机场大巴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
50、对已安装使用ETC装置的成都籍巡游出租车和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大巴车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通行天府机场高速公路,其车辆通行费优惠50%。
《关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调整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发〔2022〕7号)
三十、省外车牌一类客车通行费优惠政策
51、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每周五0时至周日24时,以车辆驶出四川省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时间为准,省外车牌一类客车在四川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ETC方式通行出站的,四川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在既有优惠基础上再实施五折优惠
《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3〕32号)
《2023年4季度至2024年1季度四川省高速公路省外车牌一类客车通行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川交高管〔2023〕4号)
三十一、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优惠政策
52、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元。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川财规〔2022〕4号)
53、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660元。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川财规〔2022〕4号)
54、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0元。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川财规〔2022〕4号)
三十二、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优惠政策
55、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2400元。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川财规〔2022〕4号)
三十三、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优惠政策
56、4.0升以上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00元。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川财规〔2022〕4号)
57、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元。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川财规〔2022〕4号)
58、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的年基准税额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纳税人已按原年基准税额缴纳2022年度上述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的,可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川财规〔2022〕4号)
三十四、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9、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7号)
60、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7号)
三十五、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优惠政策
61、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
62、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
三十六、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优惠政策
63、省本级参保企业,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19号)
三十七、稳岗返还优惠政策
64、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本级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 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三十八、稳岗返还优惠政策
65、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本级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 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三十九、创新医疗器械来川注册优惠政策
66、省外已上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来川注册,可采信原技术审评结果。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川药监发〔2022〕69号)
四十、加力稳定外贸外资优惠政策
67、对纳入我省管理和统计、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3年对外投资合作重点推荐工作的通知》(川商外经〔2023〕13号)
四十一、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68、在省级参保的单位,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的80%执行)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
四十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认定
69、持有效期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 100%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应急管理部门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力法》的通知(川人社[2023]10号)
四十三、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70、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三条第(二)项
71、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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