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成都市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对象要求、补助标准、时间程序

谢小明 / 2024-01-23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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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

资金主要用于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区(市)县,支持省、市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提升)村到村产业发展(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到户产业发展。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年度目标任务,支持补短板强弱项固基础,优先保障到户项目资金需求,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鼓励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相结合,全面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二、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要求

(一)村级产业发展定额帮扶资金

1. 补助标准。按照“分类分档支持”和“对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支持”要求,对17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含6个已脱贫村),按每村40万元进行扶持;对100个市级乡村振兴重点提升村中20个新纳入村按每村30万元进行扶持,其余80个脱贫村按每村20万元进行扶持。

2. 使用要求。资金全部用于村级产业发展(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坚持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支持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全产业链发展,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结合项目实际,建立健全带动发展机制、吸纳就业机制、资产收益机制、投入分红机制等综合带动模式,重点与项目区域内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等农户明确订单生产、托养托管、吸纳就业、土地流转、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并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必要条件。

(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资金

1. 补助标准。对有关区(市)县按规定程序纳入防返贫动态监测且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落实帮扶措施,根据监测对象数量据实下达。

2. 使用要求。因户因人实施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等帮扶项目。

(三)巩固衔接重点帮扶项目资金

1. 补助标准。按照《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21〕8号)要求,按照因素测算法,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实际进行分配。

2. 使用要求。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1)村级重点帮扶项目。针对省、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提升)村亟需帮助解决的产业发展和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短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自下而上确定巩固衔接重点帮扶项目,需突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对脱贫户、监测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有明显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结合项目实际,建立健全带动发展机制、吸纳就业机制、资产收益机制、投入分红机制等综合带动模式,重点与项目区域内的脱贫户、监测对象等农户明确订单生产、托养托管、吸纳就业、土地流转、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并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必要条件(详见附件2)。

2)助农增收帮扶项目。一是支持具备条件的脱贫户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特色种植、养殖、加工、休闲旅游、服务等庭院经济项目,打造高质量庭院经济示范镇、示范村、示范户,以点带面推动庭院经济发展,进一步进增“造血”能力,提高脱贫户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县级需按照“四到县”制度和衔接资金管理制度要求,研究制定县级管理办法,明确补助标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在省、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提升)村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用于实施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脱贫户、监测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地务工收入。

三、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按照“项目入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级备案审查”流程和相关公告公示制度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项目实施方案需在市级下达资金60日内完成市级备案、项目实施方案(计划)下达和县级公告公示等程序。安排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

(一)项目入库

按照“村申报、镇审核、部门审查、县级审定”的流程规范入库,落实“三公示一公告”,妥善保管相关纸质资料。成都东部新区和简阳市按照《四川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优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巩固拓展发〔2023〕2号)、《成都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帮扶项目管理暨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规范管护运营的实施意见》(成巩固拓展办发〔2023〕11号)等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下一步年度项目入库编报流程,同时完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录入。

1. 村申报。村(社区)两委在认真分析本村发展短板、资源禀赋和增收目标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群众发展意愿,因地制宜、因户因人确定项目清单,并及时组织召开村(社区)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村级项目汇总表,以村委会名义上报所在镇(街道)。项目汇总表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性质、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责任单位(人)、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受益对象、项目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要素。

资料包括:村级拟入库项目申报文件(附项目汇总表),议定拟入库项目的村民议事纪要(记录),项目汇总表公示文字、照片资料及其他必要资料。

2. 镇审核。镇(街道)召开党委会议,对各村拟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项目基本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形成镇(街道)项目汇总表,以镇(街道)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跨区域、规模化项目,可由镇(街道)、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镇(街道)、村意见后,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或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形成镇(街道)、行业部门等项目汇总表,以镇(街道)人民政府、行业部门等名义报送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

资料包括:镇(街道)、行业部门等拟入库项目申报文件(附项目汇总表),审核拟入库项目的会议纪要,项目汇总表公示文字、照片资料及其他必要资料。

3. 部门审查。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镇(街道)、行业部门等拟入库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合理确定县级项目库储备规模,报请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到村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充分开展评估论证,做实立项、用地、环保、技术、市场等专项审查。

资料包括: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关于项目库的报请审定文件(附项目汇总清单),审查拟入库项目的过程及结论性资料,其他必要资料。

4. 县级审定。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入库项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公告,公告时长不少于30天。公示公告载体为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入库项目须反馈至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和镇(街道)、村(社区)。

5. 市级备案。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报备项目库。

资料包括: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关于项目库备案的报告(附项目库清单),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县级公告网址及截图(公告内应附项目库清单)。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每批次市级衔接资金下达规模和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应附项目绩效目标清单,明确利益联结机制,逐一制定《XXX项目联农带农方案/协议》(到户项目除外),并优先覆盖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同时,涉及用地论证、事前尽职调查等要求的项目,需附相关评估论证资料。

资料包括:县级行业部门论证审查结论性资料(若需),绩效目标和联农带农机制相关资料,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关于项目实施方案报请审批的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材料,县级公示网址和截图及其他必要资料。

(三)市级备案审查

1. 备案预审。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在市级下达资金后40天内将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备案预审(注:2024年度第一批市级资金备案资料报送时间为2月19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收到预审资料10天内开展项目实施方案预审,出具《预审意见书》至相关区(市)县。

资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相关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县级行业部门论证审查结论性资料(若需),绩效目标和联农带农机制相关资料,县级公示网址和截图及其他必要资料。

2. 完成备案。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书》,10天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资料包括: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关于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相关材料,县级行业部门论证审查结论性资料(若需),绩效目标和联农带农机制相关资料,县级公示网址和截图及其他必要资料。

因突发事件影响、监测对象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项目入库、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中涉及县级审批(定)、报请市级核查相关程序可合并开展。市级核查备案后,县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应联合下达项目实施方案(计划)至相关镇(街道)、行业部门等(附项目绩效目标清单),同时将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项目绩效目标等情况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时长不少于30天。

四、项目实施要求

(一)实施方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内控管理等项目采购规定,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单位。按照省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等文件要求,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施行简易审批,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到户项目由农户自行实施,因特殊情况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农户,可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议方式(需明确权属、受益保障措施等),由所在村两委组织实施代种代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变更的,须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按原程序申报审批并报市级备案。

(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镇(街道)、村(社区)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后10天内,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人)、受益对象、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通过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项目竣工后10天内,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五、项目验收程序

原则上采取村自查、镇初验、县验收、市抽查方式开展项目验收。

(一)村自查。项目完工后,项目村(社区)两委和村监委会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村民代表对项目进行自查,作出验收评定,报请镇(街道)验收。

(二)镇初验。镇(街道)接到项目村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作出初验评定,报请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验收。

(三)县验收。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接到镇(街道)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联合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评定结论。

(四)市抽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随机抽查项目开展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项目管理情况(专家评审、采购程序、招投标制、监理制、公示公告、项目变更等)、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档案、支出和报账等)、项目绩效情况(绩效管理、实施效益等)、档案管理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人员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限期完成时间。跨区域、规模化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组织项目实施镇(街道)、行业部门等,参照以上验收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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