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征集2024年度成都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要求
(一)制定:为满足我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二)修订:对已发布的地方标准,有以下情形,可提出修订申请。
1. 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2. 标准的技术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和现实需求的;
3. 和其他相关标准不协调,技术要求不一致的。
(三)对一般性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产品检验方法,不得制定地方标准。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对有机、绿色、无公害等农产品标准,原则上不予立项。严格控制涉及评分、评级、评估、鉴定等范围的标准。
对不包含技术要求的一般性工作程序、手续、职责、措施、办法、规定等,或仅为某项具体工作服务、明显不属于共同使用、重复使用的标准化对象的,不应制定地方标准。
(四)申报项目应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
(五)申报单位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先进性,并能够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和经费等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在立项后18个月内完成。
二、立项重点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进实施《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相关项目。
(二)中共成都市委十四届四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的相关项目。
(三)工业领域,以聚焦产业建圈强链为重点,包括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软件、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数字信息、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领域。
(四)农业农村领域,包括乡村振兴、现代农业、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全产业链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重点领域。
(五)现代服务业领域,以服务业扩大开放为重点,包括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融合、数字经济、绿色金融、智慧物流、跨境电子商务、“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
(六)社会事业领域,以健全超大城市现代治理体系为重点,包括城乡融合、营商环境优化、社会治理、城乡社区治理、公共服务、数字政府、“三城三都”、海绵城市等重点领域。
三、申报程序和方式
(一)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台资企业以及公民可以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填写《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并及时报送至项目对应的业务归口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重点工作需要,对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提出年度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并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形成《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四、申报材料
(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标注盖章的栏目,须加盖印章;标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栏目,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标注盖章的栏目,须加盖印章。
(三)标准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四)地理标志产品还需提交国家发布公告复印件,并加盖主导单位公章。
五、申报时间
(一)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台资企业以及公民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
(二)请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材料同时发送至邮箱:cdbzh@qq.com。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临时增加的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六、有关事项
(一)若标准项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请牵头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中“需要说明的事项”栏目说明并加盖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二)若主导单位和参与单位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资企业的,请在《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中“需要说明的事项”栏目说明。
(三)涉及市场和创新发展需要快速反应的标准项目,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引导,鼓励制定先进、原创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逐步提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持续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
(四)请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把控申请立项项目的质量关,坚持“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突出质量”的原则,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资料初步审查工作:一是申请立项项目的必要性、重要性;二是申请立项项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三是申请立项项目和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地方标准的协调性;四是申请立项项目和相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的差异性、创新性等。
(五)项目下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和进度安排等。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需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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