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常德市武陵区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条件、程序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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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常德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1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普阵地、星创天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发展计划专项,并适时根据区政府研究的意见,予以提高。
第三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区科技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汇总,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绩效管理以及项目后期管理等;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资金安排、资金下达以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点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和年度重点,按科技重大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重点研发计划、创新研发平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等进行分类支持。
(一)科技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公益技术集成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方式。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阵地建设。鼓励创新创业,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普阵地建设等,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三)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支撑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四)创新研发平台与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和科技人才引进、培育,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及人才队伍建设。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通过加强服务和事前资助、奖励补助等形式,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培育一批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强度大、注重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壮大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六)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年度重点,于每年9月前编制和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按属地或行业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工业园或区直相关单位推荐申报。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和区直相关单位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辖区内依法注册,且税收级次为区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能投入科研项目研究;
(二)具有申报项目所需的科研团队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二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评审意见或现场考察情况等,提出拟立项项目、支持方式和额度建议,对拟立项项目在区科技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批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重大项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不需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由区科技局直接列入年度预算送区财政局审核下达。
第十八条 对已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区科技局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依据合同书的年度任务组织年度评估和结题验收。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评估不合格,与原定目标相差较大或不能完成任务的,撤销该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销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条 规范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使用管理。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水、电、气、暖等成本耗费,以及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决算,按时提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聘请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审计。项目单位在科技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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