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信贷担保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谢小明 / 2024-05-11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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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见》(川办发〔2015〕104号),按照《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支持“天府粮仓”建设农业财政金融三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3〕57号)要求,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139号)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农业信贷担保财政奖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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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补政策

  严格执行川财农〔2023〕57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2023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给予综合补助。

  (一)补助领域

  聚焦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对省内以粮食生产经营、现代农业发展为重点,以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对象的信贷担保活动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1.粮食生产经营信贷担保。指对从事三大主粮、油菜、大豆等粮油作物生产经营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包括农田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粮油生产,引进新技术、新装备,粮油加工、流通、市场开拓与区域性公共品牌建设等。

  2.现代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指对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现代农业(水利、林草、畜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

  (二)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基本条件包括:

  1.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对省内粮食生产经营、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贷款担保(联保、再担保)服务;

  3.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4.省级、市(州)级农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上年度(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农业贷款担保新发生额1亿元以上。县(市、区)级农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农业贷款担保新发生额4000万元以上。

  (三)综合补助

  1.补助标准。对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贷款担保、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对费率低于1.5%(含1.5%)的部分,按年度农业担保新发生额的3.5%给予补助,对跨年度担保(联保、再担保)不重复计算。对于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现代农业发展贷款担保、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同口径给予2%的补助。同时,设置补助系数,实行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上限管理。

  2.补助额度。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责任额及综合补助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农业担保机构,综合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资金用途。综合补助资金由农业担保机构灵活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风险准备金或用于业务费补助,其中,用于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低于20%。

  二、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设立批文。

  (二)被担保人、协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联保、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联保、再担保)贷款到账凭证,担保费收取凭证。按照附件2中担保对象逐笔业务依次扫描为PDF文件(每笔担保贷款的合同、到账凭证、保费收取凭证扫描在一起)。只需提供2023年相关业务资料,2022年的可不提供。

  (三)2023年公司贷款担保发生总额,其中农业贷款担保发生额度,以及2023年担保业务台账,并加盖公章。

  (四)2022年和2023年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财务报告。

  (五)承诺书。(见附件3)

  (六)其他必要材料。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按照管理级次,通过四川农业信贷直通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报同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申报单位对基础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核申报

  (一)县级审核。县(市、区,含扩权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通过平台对县级担保机构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对照原件逐一进行核实,如实填列报表(见附件1、2)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平台报送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复审。

  (二)市级审核。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含扩权县、市)上报资料进行复审,同时负责对市级农业担保机构申报资料直接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在报表上填列审核信息(见附件1、2)并盖单位公章。市级审核后,于2024年6月15日前通过平台将担保公司申报资料、审核后的附件、资金申请报告等报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

  市(州)要对申报资料和数据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如敷衍了事、把关不严,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数据失真,省级将视该市(州)所有申报资料为无效申报,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三)省级审核。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好申报关、审核关。省级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担保补助资金以及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要及时组织有关担保机构准备申报材料,5月24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将组织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相关担保机构召开视频培训会,重点对通过平台申报相关事宜进行培训。培训完后,市县要组织相关担保机构通过平台进行申报和线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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