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推动“1+3+3”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支持现代商贸业示范发展”条款的实施细则

江露 / 2024-07-24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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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锦江区关于推动“1+3+3”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支持现代商贸业示范发展”部分第10、11、12、13、14、15、17、19、20条政策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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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对象及范围

本政策适用对象是指税务、统计关系在锦江区,且符合锦江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扶持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适用条款:第10条 支持首店入驻。

新引进的知名品牌首店,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知名品牌首店,实现“分转子”并纳统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 细则标准

(1)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首店奖励资金给予首店运营公司;该首店运营公司实现“分转子”并纳统后,再给予50万元奖励。

(2)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同类政策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2. 申报材料:

《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适用条款:第11条 支持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

  在自身经营场地内自建实体直播间、年零售额5亿元以上并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每个直播间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限上商贸企业,通过网络实现的年度零售额保持正增长,且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 细则标准:

直播间:指通过电脑或者手机等设备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同步直播推销所售商品的空间。

  2. 申报材料:

《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自建实体直播间明细表、照片、直播平台注册登记信息、持续开展直播销售的证明材料(直播时长、存续时间等)、通过直播产生的收益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适用条款:第12条 支持直播电商发展。

对新设立或迁入锦江区的直播电商企业实现纳统的,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之后,零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 细则标准:

(1)直播电商企业:指通过直播形式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电商平台型公司、直播带货专业公司、品牌自营型公司。

(2)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同类政策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2. 申报材料:

《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获评奖项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适用条款:第13条 支持零售业务能级提升。

(1)支持新增入库企业发展。当年新增限上企业,对零售额保持正增长、规模达到2000万元(仅限餐饮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零售额保持正增长、规模达到5000万元(汽车类除外)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零售额保持正增长、规模达到1亿元(含汽车类)的给予10万元奖励;之后,零售额每增加1亿元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存量企业发展。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增速达到全区社消零总额增速的,年零售额规模达到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超过5亿元部分,按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

(3)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对年零售额达到50亿元的存量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超过50亿元部分,按每增加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

1. 细则标准:

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同类政策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2. 申报材料:

《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适用条款:第14条 支持批发企业扩大销售。

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区批发业销售额增速的,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适用条款:第15条 支持连锁企业拓展门店。

在锦江区统一汇算的限上连锁商贸企业,年零售额实现正增长的,每新开设一家10000平方米(含)以上、5000平方米(含)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商业经营场所,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单个开店面积均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 细则标准:

连锁商贸企业:包括商业卖场、连锁超市、连锁餐饮、药店、加油站等零售业态网点。

2. 申报材料:

《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新开设门店明细表、门店营业执照、门店照片、租赁合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适用条款:第17条 增强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韧性。

对当年新纳入我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且实现年度正增长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贴;对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之后,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的,再给予5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超过当年区级营利性服务业同比增幅的存量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之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针对营业收入增量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 细则标准:

(1)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1)类别I、L、M、O、R类企业。

(2)营业收入增量=当年营业收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2. 申报材料:

《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适用条款:第19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办对锦江区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文化展览、体育赛事、知名品牌发布和各类新经济创新等活动,经各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其总费用支出扣除上级补贴后余额部分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由区政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商个体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大型会展活动,经认定,对其按实际场租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同一对象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企业、社会组织在锦江区举办的展会项目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举办的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全年拓展市场补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 细则标准:

(1)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知名品牌发布活动:指经锦江区区级会议审议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的首发首秀首展及其他国际知名活动。

(2)总费用支出:以社会审计机构在活动结束后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企业对该活动自行投入总费用的审计报告所示金额为依据。

(3)实际场租费:以相关合同、发票或社会审计机构在活动结束后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所示金额为依据。

2. 申报材料:

《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活动举办方案、活动现场照片、媒体宣传报道、活动费用审计报告、相关专题会议纪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适用条款:第20条 支持消费新场景打造。

对在锦江区打造沉浸式、体验式、策展式等消费新场景的法人企业,对投入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照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消费示范场景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我区注册、纳税的限上商贸企业在重点商圈举办促消费活动,给予场地支持。

1. 细则标准:

(1)三年内:是指打造消费新场景的法人企业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内。

(2)国家级、省级、市级消费示范场景:是指在国家、省、市、区商务部门认可的消费示范场景评选活动中,获得示范性奖牌或证明的消费场景。

(3)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同类项目政策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2. 申报材料:

《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消费新场景介绍、相关图片、影响力相关佐证材料、支出明细、施工承包合同、审计材料,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消费示范场景的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适用条款:第54条(2)鼓励企业上规入库。

企业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细则标准:

首次在锦江区纳入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业企业库,政策申报时已开展报表且正常经营的企业。

三、申报流程

由符合本政策条件的扶持对象申报,注册地/统计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区商务局按程序开展资金兑付。

四、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与《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推动“1+3+3”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保持一致。政策发布之日后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前企业扶持补贴具体操作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由锦江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


附件

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万元)

 

经营范围

 

申请总金额(万元)

 

申请内容

 

政策依据

 

属地街道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要(分管)负责同志:                          (盖章)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要(分管)负责同志:                          (盖章)

产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要(分管)负责同志:                          (盖章)

注:1.单次资金补助可以是一项补助或几项补助之和,一项补助资金不得分批次申请。

2.审核意见栏均需有部门主管(或分管)及经办人签名。

3.表格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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