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各区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及细则申报奖励补助+材料条件指南

江露 / 2024-07-29 1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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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区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及细则申报奖励补助+材料条件等内容整理如下,包括成都市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成都市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会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各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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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优做强全市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起草了《成都市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成都市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发送电子邮件,须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回复格式详见附件3)。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应在有关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应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

联系人:轨道交通产业处  何老师

附件1成都市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造强国、交通强国的系列决策部署,抢抓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机遇,深入推进产业建圈强链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扎实推动工业立市、制造强市“一号工程”在轨道交通领域走深走实,加快培育轨道交通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做优做强全市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企业资质能级提升。支持企业争取获得车辆制造维修资格类资质,对取得动车组、高原机车和货车车辆制造资质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动车组四级修、五级修维修(含异地)资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支持无使用业绩产品验证试用。鼓励产业链企业对尚无本地轨道交通领域使用业绩的重要产品大力开展试用验证,凡在运营线路得到使用的,单个产品给予直接采购方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内最高累计奖励1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带动适应成都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进入供应链体系,对采购(非关联方)符合条件的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的企业,首年度采购金额(不含税)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及以上,按相应档位分别给予采购方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起按照新增采购金额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同类产品次年在上一年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采购金额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行业(商)协会带领企业“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轨道交通行业(商)协会带领企业组团“走出去”抢订单,对在市域外主办交易会、洽谈会、对接会、展览会等会展活动的,按照活动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促成不少于2家组团企业与市域外(活动主办地)企业在活动期间签订购销合同,且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完成购销金额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70%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产业链重点企业引育。支持企业瞄准新制式轨道交通、智能维保等重点发展方向新设立工业类项目(非轻资产类),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在投资建设期限内竣工投产后项目收入(不含税)达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检验检测助推产品质量提升。鼓励企事业单位围绕服务制造强市建设开展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服务,助推产品质量提升。对符合条件的首年度实际服务收入(不含税)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实际服务收入奖励10万元,单个组织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本政策所述补助奖励(补助)政策条款适用于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从事轨道交通装备(技术)研发、生产、服务等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商)协会。申报主体近三年信用良好,无违纪违法记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本政策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自2024年X月X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成都市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优做强全市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贯彻落实《成都市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资质能级提升

(一)事项名称:轨道交通车辆造修资质奖励项目

(二)事项内容:支持企业争取获得车辆制造维修资格类资质,对取得动车组、高原机车和货车车辆制造资质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动车组四级修、五级修维修(含异地)资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五)责任处室:轨道交通产业处

(七)支持对象:从事轨道交通装备(技术)研发、生产、服务等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

(八)支持标准:取得动车组、高原机车、货车车辆制造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动车组四级修、五级修维修(含异地)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从事轨道交通装备(技术)研发、生产、服务等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轨道交通相关信息;

2.动车组、高原机车和货车车辆制造资质,动车组四级修、五级修维修资质(含异地)为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以申报时间计算)获取。

(十)申报材料

1.轨道交通车辆造修资质奖励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4.申报单位取得动车组、高原机车和货车车辆制造资质奖励类,提供国铁集团颁发的制造资质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申报单位取得动车组四级修、五级修维修(含异地)资质奖励类,提供资质证书或授权红头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5.诚信申报承诺书;

6.申报单位自项目申报之日起3年内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查询、下载、打印);

7.其他可提供的材料扫描件。

备注:在注册蓉易享平台时已提交过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十一)申报渠道:“蓉易享”。

二、支持无使用业绩产品验证试用

(一)事项名称:轨道交通重要产品验证试用奖励项目

(二)事项内容:鼓励产业链企业对尚无本地轨道交通领域使用业绩的重要产品大力开展试用验证,凡在运营线路得到使用的,单个产品给予直接采购方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内最高累计奖励1000万元。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五)责任处室:轨道交通产业处

(七)支持对象:从事轨道交通装备(技术)研发、生产、服务等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

(八)支持标准:单个产品给予直接采购方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内最高累计奖励1000万元。

(九)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和申报单位验证试用的重要产品提供方均为从事轨道交通装备(技术)研发、生产、服务等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轨道交通相关信息;

2.申报单位是验证试用重要产品的直接采购方;

3.申报单位验证试用的重要产品是提供方自主研制的创新产品且需要运营线路上使用。

(十)申报材料

1.轨道交通重要产品验证试用奖励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4.申报单位验证试用重要产品的研制情况(包括产品研制过程、成本、质量、核心竞争力、经济效益等)、合格验收报告、知识产权、产品相关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

5.申报单位采购产品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验收单、业绩证明以及相关影像记录等佐证材料;

6.诚信申报承诺书;

7.申报单位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年内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查询、下载、打印);

8.其他可提供的材料扫描件。

备注:在注册蓉易享平台时已提交过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十一)申报渠道:“蓉易享”

三、支持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应用

(一)事项名称:轨道交通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应用奖励项目

(二)事项内容:鼓励企业积极带动适应成都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进入供应链体系,对采购(非关联方)符合条件的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的企业,首年度采购金额(不含税)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及以上,按相应档位分别给予采购方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起按照新增采购金额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在上一年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采购金额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五)责任处室:轨道交通产业处

(六)政策咨询:028—61881635

(七)支持对象:从事轨道交通装备(技术)研发、生产、服务等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

(八)支持标准:首年度采购(非关联方)符合条件的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金额(不含税)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及以上,按相应档位分别给予采购方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类产品次年在上一年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采购金额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九)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和申报单位采购的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提供方均是从事轨道交通装备(技术)研发、生产、服务等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轨道交通相关信息;

2.申报单位与申报单位采购的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提供方不为“关联方”;

3.申报单位采购的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符合成都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方向;

4.申报单位首年度(自申报单位首次申报起算)采购符合条件的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且采购额达到相应档位;

5.申报单位每年仅申报一次。

(十)申报材料

1.轨道交通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应用奖励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3.申报单位上两个年度(自然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4.申报单位采购轨道交通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的明细表、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银行回单、采购验收单等佐证材料;

5.申报单位采购轨道交通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的提供方关于研发、生产该产品(设备)的作证材料;

6.诚信申报承诺书;

7.申报单位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年内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查询、下载、打印);

8.其他可提供的材料扫描件。

备注:在注册蓉易享平台时已提交过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十一)申报渠道:“蓉易享”

四、支持行业(商)协会带领企业“走出去”

(一)事项名称:轨道交通行业(商)协会带领企业组团“走出去”补助项目

(二)事项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轨道交通行业(商)协会带领企业组团“走出去”抢订单,对在市域外主办交易会、洽谈会、对接会、展览会等会展活动的,按照活动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促成不少于2家组团企业与市域外(活动主办地)企业在活动期间签订购销合同,且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完成购销金额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70%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五)责任处室:轨道交通产业处

(七)支持对象:从事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行业(商)协会。

(八)支持标准:对在市域外主办交易会、洽谈会、对接会、展览会等会展活动的,按照活动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促成不少于2家组团企业与市域外(活动主办地)企业在活动期间签订购销合同,且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完成购销金额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70%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和组团企业是从事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行业(商)协会、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轨道交通相关信息;

2.会展活动包含在市域外主办的轨道交通产业交易会、洽谈会、对接会、展览会等;

3.该活动开展前已填报轨道交通行业(商)协会带领企业组团“走出去”展会活动审批备案表(附组团企业相关信息名单),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轨道交通产业处备案;

4.该活动为非政府采购项目;

5.该活动投入不低于20万元且组团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6.同一活动只能由一个主办方申报一次。

(十)申报材料

1.轨道交通行业(商)协会带领企业组团“走出去”奖补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后的证照,未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4.申报单位提供与组团企业签订的协议文件;

5.申报单位提供主办活动投入明细表及佐证材料(包含发票、结算清单、购买服务协议等);

6.申报单位提供活动情况报告(包含活动背景、活动目的及意义、活动开展情况、活动成效等);

7.申报单位提供活动真实性证明材料(包含该活动邀请的重点嘉宾名单及参会照片、签到表及现场照片、媒体报道文字照片、活动方案及海报等);

8.申报单位提供组团企业活动期间签订的合同和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完成合同购销金额的发票、银行票据等佐证材料;

9.申报单位提供签订合同双方企业出具的关于行业(商)协会促成合作的证明材料(盖鲜章);

10.诚信申报承诺书;

11.申报单位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年内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查询、下载、打印);

12.其他可提供的材料扫描件。

备注:在注册蓉易享平台时已提交过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十一)申报渠道:“蓉易享”

五、支持产业链重点企业引育

(一)事项名称:轨道交通产业链重点企业引育奖励项目

(二)事项内容:支持企业瞄准新制式轨道交通、智能维保等重点发展方向新设立工业类项目(非轻资产类),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在投资建设期限内竣工投产后项目收入(不含税)达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五)责任处室:轨道交通产业处

(六)政策咨询:028—61881635

(七)支持对象:从事轨道交通装备(技术)研发、生产、服务等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

(八)支持标准: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在投资建设期限内竣工投产后项目收入(不含税)达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从事轨道交通装备(技术)研发、生产、服务等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轨道交通相关信息;

2.申报单位新设立的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3000万元,且经评审认定符合新制式轨道交通、智能维保等重点发展方向;

3.申报单位新设立的工业类项目在申报期上一年度(以申报时间计算)竣工投产(投资建设期内)后项目收入(不含申报单位及其关联方与项目无关的收入)达到相应档位;

4.同一项目不重复申报。

(十)申报材料

1.轨道交通产业链重点企业引育奖励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4.项目建设报告(包含创新带动力、示范引领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5.申报单位新设立工业类项目的立项(招引)文书、施工合同、工程量明细单、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发票、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收入等佐证材料;

6.诚信申报承诺书;

7.申报单位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年内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查询、下载、打印);

8.其他可提供的材料扫描件。

备注:在注册蓉易享平台时已提交过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十一)申报渠道:“蓉易享”

六、支持检验检测助推产品质量提升

(一)事项名称:轨道交通检验检测助推产品质量提升奖励项目

(二)事项内容:鼓励企事业单位围绕服务制造强市建设开展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服务,助推产品质量提升。对符合条件的首年度实际服务收入(不含税)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实际服务收入奖励10万元,单个组织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五)责任处室:轨道交通产业处

(六)政策咨询:028—61881635

(七)支持对象:从事轨道交通装备(技术)研发、生产、服务等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八)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首年度实际服务收入(不含税)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实际服务收入奖励10万元,单个组织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九)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从事轨道交通装备(技术)研发、生产、服务等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轨道交通相关信息;

2)申报单位获得国家质检中心授权以及相应认证机构资质;

3)申报单位实际业务收入是开展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业务所得;

4)申报单位首年度(自申报单位首次申报起算)开展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服务的实际收入(不含税)超过1000万元(不含);

5)申报单位与合同服务对象之间不得为“关联方”。

(十)申报材料

1.轨道交通检验检测助推产品质量提升奖励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码〕;

4.申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服务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回单、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认证书、安全评估报告等佐证材料;

5.诚信申报承诺书;

6.申报单位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年内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查询、下载、打印);

7.其他可提供的材料扫描件。

备注:在注册蓉易享平台时已提交过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十一)申报渠道:“蓉易享”

第七条  附则

(一)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违纪违法记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等条件,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

(二)本政策支持项目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会同相关责任单位组织申报,支持项目结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项目申报情况择优选定,国家、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年度申报指南通过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天府蓉易享”智能服务平台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时间、支持方向、申报要件等具体规定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三)申报单位应据实诚信申报,对《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的内容负责,相关佐证材料应优先提供原件(备注扫描件除外),如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应提交加盖公章版的原件扫描件。在申报过程中,企业如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将按相关规定要求严肃处理,取消该项目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原渠道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自2024年X月X日(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与《成都市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一致。实施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规定,按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执行。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一、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所述“车辆制造维修资格类资质”是指国铁集团为企业开展车辆新造、高级修相关业务而颁发或异地授权给企业自身的许可。

二、本细则第二条所述“重要产品”是指经评审认定能补齐产业链短板或填补我市产业链空白的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领域的自主研制创新产品。

三、本细则第三条所述“重点装备产品和生产设备”是指经评审认定符合国家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发展导向和成都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强链、补链作用的重点装备(设备)。主要包含机车车辆零部件、机电、供能、工程、产线等领域,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支持领域。

(一)机车车辆零部件: 转向架及悬挂系统、牵引系统、内装等。

(二)机电装备(设备):信号、通信、综合监控、屏蔽门等。

(三)供能装备(设备):新能源供给、供电等。

(四)工程装备(设备):大型工程机械、轨道工程车等。

(五)产线装备(设备):轨道交通车辆产品制造、检修、检验检测数字化智能设备等。

四、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六条所述“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

五、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述“轨道交通行业(商)协会”是指从事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对成都轨道交通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招商引智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依法组建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六、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述“活动投入”包括场地和设施设备费、宣传推广费、保障费、劳务费、专家嘉宾费等相关投入。

(一)场地和设施设备费:包括场地租赁费用、必须的舞台展台、屏幕、灯光、音响、广告位、桌椅、麦克风等设施设备租赁、搭建、拆除等费用。

(二)宣传推广费:围绕“会”“展”“活动”扩大影响力产生的网络直播、网络媒体线上宣传、媒体推广、内外广告、报纸版面、宣传资料印刷、各类标识设计制作等费用。

(三)保障费:围绕“会”“展”“活动”正常开展所必要的安保、防疫、消防、医疗救护、安全评估、能源等费用。

(四)劳务费:围绕“会”“展”“活动”正常开展所需的主持人、礼仪人员、志愿者、工作人员等所产生的必要的差旅、住宿、工作简餐费用。

(五)专家嘉宾费:邀请专家嘉宾产生的必要的差旅、住宿、用餐、讲课、评审费用。

七、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述“申报年度内”是指截至申报通知印发之日的上一个年度。

八、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述“实际完成购销金额占合同金额比例”是指组团企业实际完成购销金额的总量占合同金额的总量比例。

九、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述“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是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例如: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例如:土地使用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等。

十、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述“重点发展方向”是指项目具有创新带动力、示范引领作用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十一、本实施细则所述“企事业单位”是指企业及央企、国企下属经营性事业单位。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需要咨询商标、专利、软著知识产权、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项目的请直接联系渔渔:15855199550,微信同号,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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