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为大家讲讲成都锦江区各行业各类项目申报认定补贴奖补指南—“1+3+3” 产业体系惠企政策,内容根据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推动“1+3+3” 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整理,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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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纳 入“四上”研发投入统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年 度研发费用达200万元但不足1000万元,研发投入强度达10% 且较上年正增长,按照其研发投入增长部分的5%最高给予20 万元奖励;上年度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研发投入强度达5% 且较上年正增长,按照其研发投入增长部分的5%最高给予20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2.鼓励集中攻关“高精尖”项目。支持“链主”企业、科技领军 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鼓励国内外顶尖科技 创新团队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网联等产业链企业共性需 求,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集中攻关一批“高精尖”技术 项目,每年设立5个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专项项目,单个项目给予 最高10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3.鼓励优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成立三年内,在锦江区成果转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成 果的科技中小型企业,按照以社保缴纳员工人数为基数,按照人 均10平方米办公场所,3年内给予办公用房租金1.5元每平方米 每天补贴,每季度兑现一次,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4.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上一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首次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其中,规模以上企业首 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市级奖励给予1:1配套资金奖 补;非首次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迁入本区且在有 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牵头单位: 区科技局)
5.鼓励新经济和科技企业示范发展。对首次获评成都市新 经济种子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 励。对首次获评四川省瞪羚企业和成都市新经济示范企业的,一 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6.鼓励创新创业载体能级提升。对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 门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经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考核通过的,给予 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万元的运营补贴。(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7.鼓励人工智能场景建设。每年开展1次人工智能创新应 用优秀场景评选,对生态参与率(企业(产品)服务金额/项目 总金额*100%)≥50%、社会投入率(社会投入资金/项目总金额 *100%)≥50%、综合得分前3名的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8.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 观设计)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对获得四川省、 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给予所获上级资助资金50% 的配套资助,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创新 主体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承担成都 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对获评成都市高价值 专利培育中心的,给予中心建设单位实施3年支持,每年给予 3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企事业单位 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 生效,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给予原告(请求人)维权代理费 20%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9.支持质量基础能力提升。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并获准颁布实施的机构,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 20万元、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标 准化试点示范并验收合格的机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 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大奖的 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 获得提名奖的机构,按上述奖励额度50%给予一次性奖励。(牵 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推动三大主导产业发展壮大
(一)支持现代商贸业示范发展
10.支持首店入驻。新引进的知名品牌首店,经产业主管部 门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知名品牌首店,实现“分转子”并纳 统的,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1.支持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在自身经营场地内自建 实体直播间、年零售额5亿元以上并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每个 直播间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万元。限上商贸企业,通过网络实现的年度零售额保持正增
长,且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 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2.支持直播电商发展。对新设立或迁入锦江区的直播电商 企业实现纳统的,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之后,零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 过2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 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商 务局)
13.支持零售业务能级提升
(1)支持新增入库企业发展。当年新增限上企业,对零售 额保持正增长、规模达到2000万元(仅限餐饮企业)的给予2 万元奖励;对零售额保持正增长、规模达到5000万元(汽车类 除外)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零售额保持正增长、规模达到1亿 元(含汽车类)的给予10万元奖励;之后,零售额每增加1亿 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 区商务局)
(2)支持存量企业发展。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增速达 到全区社消零总额增速的,年零售额规模达到2亿元、5亿元的, 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超过5亿元部分,按每增加5 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3)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对年零售额达到50亿元的存量企 业,给予50万元奖励;超过50亿元部分,按每增加5亿元,给 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4.支持限上商贸业扩大销售。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增 速达到全区批发业销售额增速的,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 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 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5.支持消费新场景打造。在锦江区统一汇算的限上连锁商 贸企业,年零售额实现正增长的,每新开设一家10000平方米(含) 以上、5000平方米(含)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上、500 平方米(含)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 商业经营场所,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万元、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其中单个开店面积均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单个企业奖 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6.支持新消费产业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品牌营销、产品创 新、供应链整合等方式发展新消费产业并形成规模效应,经产业 主管部门认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资金支持。(牵头单 位:区商务局)
17.增强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韧性。对当年新纳入锦江区规模 以上服务业统计且实现年度正增长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营业 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贴;对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 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之后,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的,再 给予5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 超过当年区级营利性服务业同比增幅的存量规上营利性服务业 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 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之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针对营业收入增量再给予10万元的奖 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8.促进外贸稳定发展
(1)支持外贸企业聚集发展。对在锦江区投资成立独立法 人外贸的企业,按照年度经营状况、进出口额增长情况、经济贡 献度、企业合规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按照综合考评结果,给予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2)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含专业楼宇)建设。对被认 定为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且产业集聚效果获评“成效明显”“成 效较好”“成效初显”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分别予以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商 务局)
(3)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对被认定为四川省公共海外仓 重点培育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中建设或经营 海外仓总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企业分别给予最 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在项目期 内只能申请一项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4)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贸易业务。对企业上一年度服务贸 易额超过3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 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5)支持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出国参展,根据企业参展规 模,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企业组织产品出口,根据运输规模给予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 1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9.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办对锦江区 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文化展览、知名品牌发布和各类 新经济创新等活动,经各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其总费用支出扣 除上级补贴后余额部分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 贴。由区政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商个体参加市级以上(含市 级)大型会展活动,经认定,对其按实际场租费的30%给予不超 过10万元补贴,同一对象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企业、
社会组织在锦江区举办的展会项目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 认证的、举办的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 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全年拓展市场补贴奖 励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20.支持消费新场景打造。对在锦江区打造沉浸式、体验式、 策展式等消费新场景的法人企业,对投入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年内按照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消费示范场景的,分别给予 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锦江区注册、纳税的 限上商贸企业在重点商圈举办促消费活动,给予场地支持。(牵
头单位:区商务局)
(二)支持新兴金融业创新发展
21.支持持牌金融总部(含外资金融机构全国总部)入驻。 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征信等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1亿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 万元;对新引进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实缴资本达5000万元的, 给予1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50万元奖 励,分三年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 政局)
22.支持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入驻。对新引进的地方金融机构, 实缴注册资本达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 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分三年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23.加快发展私募基金业
(1)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入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人实际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且正常运作1年以上,按其管理规模0.8%给予管理机构奖励;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且正常运作1 年以上,按管理规模1%给予管理机构奖励,每家机构累计不超 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2)支持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入驻。对新设的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
按照实缴资本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迁入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2000万元 以上且实际管理规模5亿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 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3)支持存量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壮大。对存量 公司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年管理费达1000万以上的,按照管理 费的2%给予奖励;年管理费2000万以上的,按照管理费的2.5% 给予奖励;年管理费4000万以上的,按照管理费的3%给予奖励。 每家机构累计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对存量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实际规模5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际规模10 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际规模50亿元以上的,给予 7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4)鼓励私募基金加大投资力度。对投资区内企业的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含合伙企业),实际投资额达500万(含)以上 且持股超过两年,按照实际投资额6%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 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12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24.支持高能级机构入驻。对新引入(含新设、迁入、存量机构升级)的独立核算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募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省市级分支机构及其结算性总部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高能级500强机构和顶尖股权投资机构在锦江区设立成都首个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25.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
(1)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对持牌机构金融科技子 公司、近两年入选知名金融科技榜单或获得顶尖股权投资机构投 资的金融科技企业,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 按实缴资本的2%,分三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 区财政局)
(2)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股权融资。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专 精特新的金融科技企业、持牌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入选知名金 融科技榜单企业以及已获顶尖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金融科技企 业,单轮股权融资金额1000万以上的,按单轮融资金额的2% 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获得股权融资奖励不超过 50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3)给予金融科技企业房租优惠。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 术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或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的金融 科技企业、持牌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入选知名金融科技榜单以 及获顶尖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金融科技企业,该企业或其全资子 公司,经认定之日起算3年内,每年按实际租赁合同价格的50% 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5元每平方米每月,单个 企业享受的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牵头单位:区财 政局)
26.鼓励存量金融机构发展壮大
(1)鼓励新增注册资本金。对区内现有金融机构新增注册 资本金且为实缴货币资金的,增资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增资部 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 局)
(2)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并购重组后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 亿元(实缴),每增加1亿元,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3)鼓励存量企业做大做强。存量扶持对象年度营业收入 首次达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较上年度增幅10% 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 励;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15亿元且年度增长为正但增幅小于 10%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三)支持数字传媒业转型发展
27.鼓励MCN机构发展。对新签约全网主要短视频平台粉 丝量达1000万人、2000万人的短视频达人的MCN机构,每签 约1人并履约1年后,经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文产办)
28.鼓励数字传媒精品创作。对数字传媒及相关文创企业作
为第一出品方或主出品方(备案立项主体)自主创作的网络视听 (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演出、网络节目、网络动漫、网络音 乐等)、网络文学、游戏等原创数字作品,新获评国际级重大奖 项(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移动游戏大奖、塞尤玛斯·麦克纳利奖等
奖项的主奖项的最高级别)或国家级重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 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等)、重大奖项 (包括但不限于金猴奖、金龙奖、“五个一工程”奖等奖项的主奖 项的最高级别)的,经认定按照每部作品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 业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 区文产办)
29.鼓励数字传媒及相关文创企业创新和壮大发展。企业按 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新开发并正式上线具有版权服务、网络视听、 网络文学功能的平台,该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 上(或该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并较上年度增幅超 过50%)的,经认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 家级重大项目的此类平台,经认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或主出品方(备案立项主体)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新上线自主创作的网络视听、网络文学、游戏,或按照 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新上线其自主创作的反映锦江区正面题材、彰 显锦江区特色的网络短视频(商业广告类、新闻报道类除外,单 条在同一平台播放量达10万次以上)等原创数字作品,该年度 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或该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 5000万元以上并较上年度增幅超过30%)的,经认定给予10万 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文产办)
30.鼓励数字内容转化。数字传媒及相关文创企业按照国家 相关管理规定,作为第一出品方或主出品方(备案立项主体)将 文学图书等线下文创产品新转化为网络视听、网络文学、游戏等 并公开发行或播映、销售,该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该年度企业营业收入每增 加2000万元,经认定增加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文产办)
31.鼓励数字传媒载体发展。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 数字传媒类或文创类园区的园区运营商,给予50万元、30万元、 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文产办)
三、推动三大特色产业提质增效
(一)支持都市工业优质发展
32.支持中小企业上榜晋级。对本年度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实现上榜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本区且在有效期内的和复审的(未享受过区级奖励)四川省“专精 特新”、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 企业(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33.支持工业企业稳定增长。对年度产值2亿元(含)以下、 2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以 上且产值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10万 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产值同比增长10% (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再给予6万元、20万元、 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含)、3 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3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100万元的奖励。年度产值达到100亿元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 台阶(年度产值净增长100亿元及以上),相应再给予100万元 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34.支持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按工业上楼盘活的新项目,对 新建、改造的3层以上“工业上楼”项目厂房部分,按100元/平 方米最高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35.支持软件企业上规入库。新注册或迁入锦江区的软件信 息服务类企业,在落户三年内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纳统代码64/65),给予入库当年房租补贴。其中,月度入库企业可按 不超过2000平方米、30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或实际租金的 6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贴;年度入库企业可 按不超过1000平方米、30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或实际租金 的4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补贴。(牵头单位: 区经信局)
36.支持信创国产化示范。鼓励打造工业软件、基础软件、 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和新兴平台软件5类国产化替代项目, 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典型示范项目,按其国产软件采购金额的 30%,给予场景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 区经信局)
37.支持主辅分离。鼓励大中型企业剥离关键核心软件技术 成立法人公司、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对落地锦江区且经营良好,一年内软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的,按 其软件业务收入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 持。(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38.支持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加快发展。对纳入 “四上”企业统计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 业收入增速达到10%、30%、5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 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39.支持企业“用数赋智”
(1)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以“先投后补”的方式给予项目建设支持,按照不超过已完成有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建 筑物投资)总额的1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 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2)鼓励企业运用公有云、私有云等实现基础设施、平台 系统、业务应用、设备管理等云化服务。对综合评定为三星级、 四星级、五星级的上云企业,分别按上年度上云费用的20%、30%、 40%给予最高一次性15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 位:区经信局)
40.支持发展工业设计产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工业设 计中心,对新设立并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 心,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 头单位:区经信局)
41.支持建设中试验证平台。支持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专 业服务机构等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建设一批开放式概念验证、中试 熟化等平台,经评审,按照平台设备购置费用的30%给予累计不
超过1000万元新建补贴。对经认定的中试验证平台,按照平台 年度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运行补助。对推动 经中试、验证的成果落地锦江区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 评审,择优给予平台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 区经信局)
(二)支持都市文旅业融合发展
42.支持旅游住宿业发展。接待旅游团队并在锦江区限上住宿企业过夜的境内游客数达到2000人次或境外游客数达到500 人次的旅行社,按照境内游客每人10元/天、境外游客每人30 元/天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区文体旅局)
43.支持创建文旅品牌。对新创建为国家5A级、4A级、3A 级旅游景区的,在国家省市奖励之外,分别给予景区创建企业 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3A级升级为4A 级、4A级升级为5A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对新评为绿色 饭店、主题饭店、智慧景区等市级以上品牌的企业,参照市级奖 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文体旅局)
44.支持住宿业企业承接会议。区内限上酒店(不含产业活 动单位)承接大型会议,在单个自然年内,承接单场营业额在 30万元以上(以会议发票为准)的会议数量达30场(含)的, 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会议场次每增加1场(含),再增加奖励0.5万元,单个酒店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上述会议均指 本区财政不承担经费的会议。(牵头单位:区文体旅局)
45.支持演艺新空间打造。对在锦江区打造演艺新空间的企 业,对投入项目装修及硬件设施费用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 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 位:区文体旅局)
46.支持音乐戏剧演艺业发展。区内演艺企业新推出且在锦 江区驻演的剧目,从首演之日起,
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总票房每增加100万元, 再增加1万元奖励,同一剧目补贴时限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单 个自然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区文体旅局)
47.支持规上(限上)文旅企业做大做强。限上住宿业企业 当年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区住宿业增速10个百分点(含)、15个 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含)且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含) 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上文化体 育和娱乐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增速10个百分点(含)、15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含) 且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 1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上旅行社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 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速且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含)、1亿 元(含)、2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文体旅局)
(三)支持都市医养业特色发展
48.支持企业通过行业认证。对新取得三级甲等资质的社会 办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50万元、 三级甲等专科医院30万元。(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49.支持企业硬件能力提升。对当年从锦江区纳入固定资产 投资库且年度投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设备购置项目,按照项 目实际投资额度的1%,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50.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对通过Ⅲ期临床试验的新药,实现 成果转化后销售结算在锦江区的企业,给予每个项目200万元一 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对新获得第二、三类 医疗器械注册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结算在锦江区的企业, 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 超过400万元。(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51.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新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完 成产品转化且销售结算在锦江区的都市医养企业,按照年度销售 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 区卫健局)
5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都市医养企业年度营业额首次突破 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 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 位:区卫健局)
四、增强要素保障能力
53.鼓励外资项目资金到位。对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实际到位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房地产、金融业除外),按新设或增资之日起1年内(含1年)到资、1—2年内(含2年)到资、2—3年内(含3年)到资,分别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2%、1%、5‰o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年外商直接投资到位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重大外资新设或增资项目,经省、市级评审认定,按照其年外商直接投资到位金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投促局)
54.支持经营主体提升能级
(1)鼓励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 业给予不低于上级奖励资金70%的一次性奖励。如上级当年无该 项奖励政策,则参照上年度标准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 监管局)
(2)鼓励企业上规入库。企业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 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统计的,其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 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 头单位:区经信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
(3)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以境内上市或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完成改造后,给予 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4)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壮大。对区内拟上市企业开展并 购重组的,并购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在完成股改后,按照企业 并购重组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一次性给予50%补贴,单家企业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55.支持“链主”企业提升产业带动力。对新获评市级或市级 以上相关产业链‘链主’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内“链 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1%, 给予“链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招引奖励。(牵头 单位:区文产办、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卫健局、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56.支持企业获得创业投资。对区内投资机构将其股权投资 1000万元(含)以上并符合锦江区“1+3+3”产业发展方向的区外 企业引入锦江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 投资机构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57.支持企业获得政策性信贷融资。设立2亿元企业信用贷 款风险资金池,重点支持区内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原则上单个 企业年度贷款规模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期成 都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担保费率不超过 2%。对纳入“锦易贷”白名单并首次获得“锦易贷”贷款的企业,按 照贷款当期LPR的3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单个企业贴息额不 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58.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企业在境内主要证 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上市申请通过证监会(交易所)审核的,给 予15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成功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按区内主体融资到位资金 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区外已上市企业将工商、税收 关系迁入锦江区并实现首次纳税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创新层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基础层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基础层转创新层的,给予20万 元补差。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2 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 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进行再融资,按融资净额(扣除 发行费用)中投入锦江区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 奖励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59.强化人力资源服务保障。对入驻锦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园且年度营业收入100万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正式在职 员工人数为基数,按照人均10平方米办公场所,3年内给予办 公用房租金45元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 10万元。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首次入选国家、省、市级龙头企 业、诚信服务示范机构、骨干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 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60.支持建筑企业提质增效
(1)支持区外企业迁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区外施 工企业新迁入并入库锦江区后,其入库当年建筑业产值各自达到 20亿元的,给予企业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年建筑业产 值达到4亿元的,给予企业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 区住建和交通局)
(2)支持企业提升资质。区内新晋升(新办)为施工总承 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的施工企业,其资质晋升或新办的当年建 筑业产值达到2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年建筑业产值达到4亿元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 单位:区住建和交通局)
(3)支持企业壮大发展。对区内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 元、3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施工企业,且当年建筑业 产值增幅超过锦江区目标增幅,分别对应给予企业0.5万元、5 万元、1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 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住建和 交通局)
(4)支持企业入库。区内施工企业入库当年建筑业产值达到0.2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 元、50亿元的,分别对应给予企业0.5万元、1万元、5万元、8 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 头单位:区住建和交通局)
(5)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年度区外建筑业产值达到1亿 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的 施工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区内施工企业,分别对应给予企业2万元、 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年度区外建筑业产值达到100亿元、300亿元、500 亿元、1000亿元、2000亿元的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区内施工企业 分别对应给予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住建和交通局)
61.支持交通运输企业转型发展
(1)支持企业壮大发展。纳入锦江区规模以上统计的道路 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且 增幅超过全区道路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营收增幅,年 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一次 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以后每新增5 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住建和交通局)
(2)支持企业达规入库。对道路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 代理业当年新达规入库成功的企业,按照办公场地100平方米 (含)、10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分别给 予1万元、3万元、5万元补贴,每年兑现一次。(牵头单位: 区住建和交通局)
(3)支持企业绿色转型。对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响应号召开 展新能源绿色交通转型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 资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经交通运输行业管理 部门审核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从2024年开始实际核算,每年兑现一次。(牵头单位:区住建 和交通局)
五、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在锦江区实际经营期限须不低 于10年,未达年限迁出的,其享受的扶持奖励须由相关牵头部 门按原途径全部收回。
(二)特别重大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房租补贴、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支持。
( 三)政策牵头单位按照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各条款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会同政策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四)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币(五)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规定为准;锦江区现救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交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构建“1+3+3”产业体系的产业扶持政策》(锦府办〔2021 ] 22号)、《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构建“1+3+3”产业体系的金融服务政策》(锦府办〔2021 ] 24号 )、《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构建“1+3+3"产业体系的场景营造政策》(锦府办〔2021 ] 25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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