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露 / 2024-08-14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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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成高管发〔2022〕8号)文件 要求,经研究制定2024年《<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 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实施细则》,现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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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 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动成都高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产 业能级,聚集高层次金融人才,构建金融生态圈,打造国家 西部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成高管 发〔2022〕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修订)》,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本政策重点支持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均 在成都高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协会、 金融服务平台以及金融人才。
(二)适用范围。本政策所指的各类金融机构为银行、 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持牌金融机 构及各类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协会、金融服 务平台是指注册在成都高新区的相应主体;相关个人是指工 商、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金融机构的全职员工。支持 对象需未享受过高新区其它类似政策补贴。
(三)适用时间。本次申报事项所涉及相关业务发生时间需为2023年12月31日之前。
二、申报时间
本细则为《若干政策(修订)》配套内容,自印发公示 30日后正式实施,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受理申报,后续 年度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官网、“高新通”企业服务平台 或成都高新区国资金融局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基础材料和附加材料两部分,附加材料按 照本细则中《若干政策(修订)》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基 础材料如下。
1.《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含各税种金额,须税务部 门认可)。
4.诚信申报承诺书。
四、申报流程
1.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拟支持企业名单公示。
3.资金拨付。
五、申报规程
(一)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聚集发展
支持方向1:支持法人机构聚集。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
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 本达到5000万元的,市、区两级政策联动,按实缴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对相关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 元的,按实缴资本的1%分三年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1.申报项目和标准
项目 A:   对在成都高新区新注册设立且实缴资本达到 5000万元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国 家级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实缴资本的1%一次性给予不 超过4000万元奖励。
项目 B:   对在成都高新区新注册设立且实缴资本达到 5000万元的地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的1%,按 照50%、25%、25%的比例分三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在成都高新区新成立的国家级和地方级法人金融机构总 部。其中国家级是指“一行一局一会”批准成立的银行、保 险、证券、公募基金,地方级是指经省级金融部门批准成立 的金融机构。
3.申报材料
申报报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省级金融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
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验资证明;国家监 管部门颁发的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2023年完税证明;申报 承诺书。
支持方向2:支持省级分支机构聚集。对新引进银行、保 险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1.申报项目和标准
对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的银行、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每 家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2023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或当年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要求的 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占比超10%的,奖励金额提升至300万元。
2.申报条件
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的银行、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不包 含注册地在成都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搬迁至成都高新区)。
3.申报材料
申报报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国家监管部门颁发的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2023年完税证明; 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承诺书。
支持方向3:支持高能级机构“首店”入驻。对在成都高 新区设立成都首个机构的高能级500强金融机构和顶尖股权 投资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申报项目和标准
项目A:  对2023年《财富》排行榜中世界500强及中国
500 强榜单上的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的全资或持股比例 50%(不含)以上金融机构, 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项目B:对清科2023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清科   
2023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中前十名的机构,在成 都新设的全资或持股比例50%(不含)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机 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上述高能级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的且为其首个金融机 构及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3.申报材料
项目 A: 申报报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 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原件);国家监管部门颁发的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股 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高能级500强认定证明;2023 年完税证明;申报承诺书。
项目 B:   申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中国 证券基金业协会管理人备案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 件);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顶尖股权机构认定 证明;2023年完税证明;申报承诺书。
( 二 ) 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
支持方向1:鼓励金融科技企业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法 人型金融科技企业,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的,按实缴资本的2%,分三年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
1 . 申 报 项 目 和 标 准 :
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金融科技企业,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 上(含2000万元)的,按实缴资本的2%,按照50%、25%、 25%的比例,分三年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
2.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银行、证券、保险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在成都市新 设或迁入的全资或持股比例50%(不含)以上金融科技类法 人企业。
(2)入选成都市金融科技产业链主企业及“中国领先金  融科技企业50榜单”“毕马威中国金融科技企业双50榜单” “IDC  中 国 FinTech50 榜单”的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及其全  资子公司。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纳 税情况及申请补贴事项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 程、完税凭证等相关票据复印件;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 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需对申报的股权 投资机构资金到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提交资料真
—  —
实性承诺书。
支持方向2: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加快发展。支持金融科技 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市外投资机构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
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融   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1.申报项目和标准:
对获得市外投资机构1000 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金融科 技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融资奖励, 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银行、证券、保险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在成都市新 设或迁入的全资或持股比例50%(不含)以上金融科技类法 人企业。
(2)入选成都市金融科技产业链主企业及“中国领先金  融科技企业50榜单”“毕马威中国金融科技企业双50榜单” “IDC 中 国 FinTech50  榜单”的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及其全  资子公司。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纳 税情况及申请补贴事项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相 关协议、实缴资本到账证明、完税凭证等相关票据复印件;
审计报告、财务报告、2022年毕马威中国领先金融科技企业
50 、IDC中 国 “FinTech50”  榜单;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
1 . 申 报 项 目 和 标 准
项目 A: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聚集发展。对注册在成都高 新区并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1%给 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项目 B:  对投资成都高新区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含有 限合伙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 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项目A:  注册在成都高新区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新登记备案的,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 公司制专业投资公司或在发改部门新备案的公司制创业投资 企业,设立时间需在2023年内,资金到位时间需自设立之日 起不超过12个月。
(2)项目B:  注册在成都高新区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含 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其投资高新区内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被投企业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投资 资金到账时间需在2023年内。
3.申报材料
(1)项目A:  申请报告;股权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 司章程;股权投资机构备案证明;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 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需对申报的股权
投资机构资金到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实缴资本到      账证明;工商设立登记证明。
( 2 ) 项 目B:  申请报告;股权投资机构及被投企业的营 业执照;股权投资机构备案证明;被投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完 税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对申报的股权投资 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股权投资协议及资金到账 证明;被投企业工商股权变更证明。
(四)支持其他相关机构聚集发展
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聚集。对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总所或总公司落户后给予每户30万元落户奖励。
1.申报项目和标准
对新落户成都高新区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所 或总公司落户后给予每户30万元落户奖励,要求2023年从 事金融相关业务营收占比超过总体营收30%以上。
2. 申报条件
对新落户成都高新区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所 或总公司,从事金融相关业务营收占比超过总体营收30%以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公司落户后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及从事 金融业相关业务证明资料。
(五)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
支持方向1: 加快引进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加快引进金 融行业领军人才。对法人金融机构总部高管每人每年补贴金 额10万元,对省级分支机构高管每人每年补贴金额5万元。
1.申报项目和标准
对成都高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理财子公司、公募 基金、保险经纪、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总部的董 事长、总经理、行长等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年补贴金额10万 元;对上述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 负责人、行长等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年补贴金额5万元(融 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4 类地方性金融组织参照省级分支机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 享受此政策不超过2人。
2.申报条件
工商和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
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保险经纪、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等机构总部的董事长、总经理、行长等主要负责人,上述 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及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地 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性金融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等 主要负责人;申请人2023年需在符合政策条件的机构任职, 申请人近三个月的社保或个税需在成都高新区,每家机构每 年享受此政策不超过2人。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牌照证明材料; 申请人社保证明;申请人个税缴纳证明;申请人任职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支持方向2: 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北美精算师(ASA)、
中国精算师(FCAA)、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ACA)、
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 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
等资格认证考试,对2019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 书且在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2年的现任在职员 工,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1.申报项目和标准
对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金 融风险管理师 (FRM)、   北美精算师 (ASA)、  中国精算师
(FCAA) 、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ACA) 、全球特许管 理会计师(CGMA)、   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   注册 会计师 (CPA)    证书在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2年 的现任在职员工, 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2. 申报条件
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北美精算师     (ASA)、   中国精算师 (FCAA)、    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     (CGMA)、 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 注册会计师(CPA)  等资格证书,且在上述期间内,于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全职 工作累计满2年的现任在职金融从业人员。申请人近三个月 的社保和个税需均在成都高新区,已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个人 不再受理(一位申请人获得多项资格证书也仅享受一次政策 奖励)。
3.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应金融牌照证 明材料;申请人工作单位纳税证明;申请人社保和个税缴纳 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劳 动合同。
(六)鼓励金融行业自律
支持方向1: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业界共治理事会、专业协 会、行业联盟,鼓励开展行业自律、政策宣讲、人才交流、
业务对接等活动。对经认定的相关组织,按会员类别和数量, 给予最高40万的落户开办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租用办公用 房的相关金融协会组织,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连续三 年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1.申报项目和标准
(1)项目A: 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业界共治理事会。对高新 区国资金融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相关组织,会员类别覆盖  银行、证券、保险、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等和会员数量  分别达到400家、300家、200家的组织,与业务指导单位联  合主办活动达到15次、10次、5次,分别给予40万、30万、 20万的开办奖励。
(2)项目B: 高新区国资金融局作为业务指导的相关金融 协会组织在成都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40元/平方米/月 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1)项目A: 高新区国资金融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金融 业界共治理事会,协会会员类别覆盖银行、证券、保险、地  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等和会员数量分别达到400 家、300  家、200家的组织,且与业务指导单位联合主办活动达到15 次、10次、5次,分别给予40万、30万、20万的开办奖励。
(2)项目B: 高新区国资金融局作为业务指导的相关金融 协会组织在成都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40元/平方米/月 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3. 申报材料
(1)项目A:  申请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协会开 办方案(含章程、商业计划等)。
(2)项目B:申请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协会开   办方案(含章程、商业计划等);租房协议和发票。
支持方向2:实施业界共治。支持成都高新区金融业业界 共治理事会等行业自律机构开展各项活动,按年度实际支出 给予理事会执行机构最高40万元补贴。
1.申报项目和标准
高新区国资金融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金融业界共治理 事会等社会团体法人开展各项活动,按年度实际支出给予理 事会执行机构最高40万元补贴。
2. 申报条件
高新区国资金融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金融业界共治理 事会等社会团体;经成都高新区国资金融局认定的各项业界 共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比赛、论坛、宣讲等)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协会开办方案(含 章程、商业计划等);国资金融局认定文件;由国内/国际 金融专业协会理事会出具的开办授权书;活动举行方案或其 他证明材料;活动实际支出发票。
(七)支持金融科技研发创新
对落户在成都高新区的国家级、省级金融科技的研究中 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对国家级 和省级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 . 申 报 条 件 :
2023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 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的区内企事业单位。
2.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机构基本情况、经营 情况等);
(2)“一行一局一会”等国家级机构以及省级金融机构 等地方级机构认定凭证;
(3)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4)提供在高新区落地的相关资料
(八)营造金融发展氛围
对在成都高新区举办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 专业会议等金融活动的组织方,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  予最高30万元补贴。
1.申报项目和标准
高新区企业、机构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专业化、国际化、 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金融活动。按实际活动经费的 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2. 申报条件
金融活动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举办,且由工商、税收关 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持牌金融机构主办;政策支持的金融活 动需报国资金融局备案,且活动合同金额需超200万元;活
动 委 托 服 务 方 不 能 申 报 补 贴 。
3.申报材料
(1)金融活动备案文件。
(2)金融活动主办或承办方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 码 )
(3)费用证明:论坛、会议相关费用清单及票据、参会 人员机票及发票、身份证、护照等证明材料;
(4)会议或论坛完成情况报告,要求能明确描述出主办 或承办此次会议、论坛活动的背景、目的、意义、规模、外 宾情况、主题、成果、媒体关注情况等,对促进成都高新区 开放创新、国际合作的影响,并附现场全景照片及现场嘉宾 照片。
(九)鼓励使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的债权融资、股权融 资及其他融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梯度奖励,融资金额在15 亿元以内的按融资金额的0.3%对平台进行奖励,融资金额超 出15亿元部分按融资金额的0.2%对平台进行奖励。
1. 申报条件
申报平台为成都高新区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帮助高新 区企业获得政策性产品融资,年融资金额在15亿元以上,且 未向企业收取相关服务费。
2 . 申 报 资 料
(1)《成都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债权融 资的证明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监督管理
(一)资金绩效评价。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 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获得成都高新区 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需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做好项 目验收及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防止重复申报。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政 策申报沟通机制,如发现重复申报同类扶持资金的单位,取 消其当年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违法违规处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 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
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成都高 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解释说明
( 一 ) 本 实 施 细 则 具 体 条 款 由 受 理 ( 牵 头 )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成高管发〔2022〕8号)与 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成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修订)》(成高管发〔2022〕8号)相关政策(相同、类 似或“一企一策”明确不能享受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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