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江露 / 2024-08-21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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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省机构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管理工作,我厅围绕“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修订形成《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含修改理由、依据等)反馈至我厅产业园区处。
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

免费指导电话:15855199550/19855109130(可加v)

 

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8号),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高新区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四至范围明确,产业特色突出,创新氛围浓厚,能够辐射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经济区域。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秉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目标,主要任务是培育发展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着力将省级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管理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依照职责范围积极支持和指导省级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园区被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及边界拐点坐标明确。
2.园区应为市(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的制造业发展聚集区,依法设有管理机构。
(二)产业发展。
1.主导产业属于省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产业布局科学合理、特色突出。
2.园区年营业总收入达到200亿元以上,园区地区生产总值占所在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
3.园区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园区高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所在县(市、区)高技术产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40%以上,近三年高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4.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户数占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的10%以上,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总产值占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10%以上。
5.园区的“亩均论英雄”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排名位居全省同类型开发区排名的前二分之一。
(三)创新能力。
1.拥有规模以上企业6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5家以上、入库国家科技型或创新型中小企业30家以上。
2.园区企业科研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万名从业人员拥有发明专利数10件以上,本科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园区当年职工人数10%以上。
3.建有省级以上孵化载体不少于1个;市级以上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试验验证平台、中试平台等创新平台10家以上,其中拥有主导产业领域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不少于2家;聚集科技咨询、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机构10家以上;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博士后流动站、院士工作站、产学研示范基地等产学研用合作技术创新组织3家以上。
(四)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1.园区发展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安全监管体系健全,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合格,园区安全状况良好。近三年园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性、群体性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事件。
2.园区应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近三年园区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未被列入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
3.园区发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产业城市融合发展;新增工业用地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有关要求执行。近三年园区未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第七条 对于欠发达地区,标准和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省级高新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市(州)政府的请示。
(二)园区发展情况报告(包括历史沿革、管理体制、区位条件、经济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创新能力、招商引资、对外开放以及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开展等相关情况)。
(三)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包括规划背景与意义、发展思路与目标、产业体系构建及空间布局、产业发展环境建设、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四)园区发展规划(包括园区发展基础、区位条件、发展战略、发展定位、产业定位、产业布局、经营管理等主要内容)。
(五)有关附件材料。
1.园区设立的有关批准文件;
2.园区管理机构设立的有关批复文件;
3.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材料;
4.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达标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园区重点排污单位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环境信息公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
5.“亩均论英雄”园区评价成果;
6.园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件等材料;
7.近三年市(州)、县(市、区)和园区出台的关于支持产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措施文件;
8.园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及创新型中小企业、孵化载体以及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产学研用合作技术创新组织等清单和佐证材料;
9.园区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10.所在市(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11.省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级高新区认定程序如下:
(一)前期准备。申请创建省级高新区的园区根据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准备申报资料,报所在市(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提出申请。园区所在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和申报资料。
(三)部门初审。省政府批转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办理,提出初审意见。
(四)现场考察。对于通过初审的园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五)复审上报。园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完善,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复审通过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批复认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发文批复,园区正式纳入省级高新区管理序列。设立的省级高新区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范围,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协调指导工作,制定有关支持性政策措施,包括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等。
第十一条 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鼓励省级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县(市、区)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兼任;制定支持省级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措施,在财政、土地、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省级高新区要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园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要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具备条件的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区要制定支持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布局实施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项目,同时积极运用高技术大力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加快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
第十四条 省级高新区要重视产业科技创新工作,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项目,加强招院引所和企业创新主体培育,大力集聚高端创新平台和高层次创新人才,构建支持产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省级高新区要坚持绿色发展安全运行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守住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推动园区安全、绿色和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省级高新区要提升对外开放、交流和合作水平,积极有序承接制造业转移发展,大力引进省(境)外高新技术重大产业项目,提高国际合作开放载体能级,拓展区域合作新空间,强化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省级高新区的扩区调位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省级开发区扩区调位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省级高新区实施区别于一般行政区的差异化评价考核,建立与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评价结果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全省省级高新区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排名靠前、名次进位明显的省级高新区,在项目申报、产业资源布局、园区扩区调位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对绩效评价排名后10%的省级高新区,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省级高新区,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向省政府建议不再纳入省级高新区序列并撤销省级开发区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川办函〔202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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