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新都区节水型企业市级奖励申报条件材料+时间流程+奖补要求解说

江露 / 2024-09-03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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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新都区节水型企业市级奖励申报条件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水平衡测试经成都市节约用水监管事务中心验收合格的用水企业,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节水型工业企业。

二、成都新都区节水型企业市级奖励标准

详见《成都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文章结尾

三、成都新都区节水型企业市级奖申报材料

(一)水平衡测试奖励申报材料

1.水平衡测试奖励申报表电子版1份(附件1);

2.水平衡测试报告电子版1份;

3.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证电子版1份;

(二)节水型企业奖励申报材料

1.节水型企业奖励申报表电子版1份(附件2);

2.创建节水型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1份;

3.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节水型企业命名文件电子版1份;

四、成都新都区节水型企业市级奖励申报时间要求

(一)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9月6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奖励类别分成两个文件夹)打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二)获得多级认定的节水型企业请按最高层级申报,已经获得过市级节水奖励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责令限期收回奖励资金,在全市公众媒体进行曝光,相关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评为节水型企业。

成都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四川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推进成都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成都市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贡献、成效显著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按本办法给予资金奖励。企业(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农业灌区、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文体场馆、宾馆酒店、商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业园区和商业综合区物业等。

第三条  管理措施得力,节水成效显著,完成水平衡测试,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认定和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先进个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奖励。奖励包括水平衡测试奖、节水型企业(单位)奖、节水型小区奖和节水先进个人奖。奖励经费纳入成都市水务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财政全额保障的行政机关、党群团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等及其在编工作人员不予经费奖励。

第四条  水平衡测试奖。水平衡测试经成都市节约用水监管事务中心验收合格的,奖励额度0.6—5万元/个(详见附表1)。

申报水平衡测试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水平衡测试奖励申报表(附后);

(二)水平衡测试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或能够证明其效力的文件。

第五条  节水型企业(单位)奖。取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单位),授予节水型企业(单位)奖,奖励额度0.8—4万元/个(详见附表2)。

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节水型企业(单位)奖励申报表(附后);

(二)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材料;

(三)节水型企业(单位)命名文件。

第六条  节水型小区奖。取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居民小区,授予节水型小区奖,额度0.5—1.5万元/个(详见附表3)。

申报节水型小区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节水型小区奖励申报表(附后);

(二)创建节水型小区申报材料;

(三)节水型小区命名文件。

第七条  节水先进个人奖。有下列情形的个人,可以申报节水先进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先进个人的,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先进个人奖励额度为800—1500元(详见附表4)。

(一)对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节约用水宣传工作、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推动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等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举报或者制止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浪费水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五)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节水先进个人奖励申报表》(附后),并附满足上述任一情形的证明材料、实物、证书或认定文件等。

第八条  成都市水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明确年度节约用水奖励项目、名额,确定奖励对象。

第九条  奖励经费按国、省、市认定层级,均为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上限以最高认定层级为准,低级变更为高级可以申请补发差额,但相同及以下层级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如国家、省级节水奖励另有实施,则市本级不再单独对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成都市水务局于每年8月发布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1年内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或者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认定的单位,及取得节水先进个人认定的个人,可按规定时限向成都市水务局申报奖励。

第十一条  评选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整理申报资料后,向属地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正式申请。

(二)审核。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和资料提交成都市节约用水监管事务中心进行复审。成都市节约用水监管事务中心复审后拟订水平衡测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节水先进个人奖励名单和金额,提交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水务局牵头联合成都市财政局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采纳各方意见后形成最终拟奖励名单和金额。

(三)公示。将拟奖励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异议复核。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可进行举报。单位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查。成都市水务局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举报单位或个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限。

(五)颁奖。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成都市水务局按照公布的奖励名单制定年度奖励资金计划,按程序纳入部门次年预算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经查实弄虚作假取得节约用水奖励的,取消其所获奖励及5年内评选资格,已获奖励由成都市水务局收回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和个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水务局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区(市)县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奖、节水型小区奖和节水先进个人奖由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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