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各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创建及运营资助补贴和认定条件流程、好处、申报管理办法!

江露 / 2024-09-06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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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根据成都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创建及运营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盘点成都市各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创建及运营资助补贴和认定条件流程、好处等内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会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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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省、市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为尽早对各类社会主体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产生更大政策效应,进一步增强发展信心,推动经济尽快企稳回升,本次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9月13日,请于2024年9月13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成都市科技局。

成都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创建及运营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意义】按照成都市委《关于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成都市进一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厅〔 2023 〕48 号)要求,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优化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 载体” )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创业  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创业辅导、资  源对接等孵化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主要包含众创空间、科技企  业孵化器(以下简称“ 孵化器” )以及大学科技园(含分园) 等。

第三条 【资助对象】在成都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  成都市各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众创空间】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 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运 营时间满 6 个月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在成都市辖区内,面积不低于 500 平 方米,同时具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团 队)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 75% 以上;

(三)入驻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 10 个,申报期前一个 自然年度由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少于 2 家;

(四)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3 人,聘请至少 3 名专  兼职创业导师,签约能够向服务主体提供金融对接、信息咨询、 知识产权、技术服务、人才服务、财税法律等创业服务的不同类  别科技服务机构 5 家以上, 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每年开展服务入孵企业(团队)的创业沙龙、项目路 演、创业培训、精准对接会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 12 场次。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共性基础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 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 1 年;

2 )可自主支配场地在成都市辖区内,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 75% 以上;

3 )配备自有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100 万元, 投资在孵企业的项目不少于 1 个;

4 )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5 名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 少配备 1 名创业导师;

5 )能够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紧密合作,根 据现实需求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建立技术经理人市场化 聘用和激励约束机制;

6 )每年开展服务入孵企业的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 培训、精准对接会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 12 场次。

)专业孵化器

1 )在孵企业达 20 家以上,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 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 以上;

2 )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或合作相关公共 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 服务;

3 )累计毕业企业 2  家以上, 且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 业定位一致;

4 )引聚行业领域技术专家至少 3 名,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指导服务。

(三)综合孵化器

在孵企业达 30 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 3 家以上。

第六条  【国家级载体】

新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新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 科技园。

第七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

1 )依托在蓉国家大学科技园,与我市区(市)县联合, 采用“政府+高校+企业”方式共建,并成立独立市场化运营的经营 主体;

2 )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的可自 主支配场地 3000 平方米以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 应占总面积的 60% 以上;

3 )实际运营时间在 1 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 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技术经纪、孵化相关培 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 员数量的 70% 以上;

4 )在孵企业 25 家以上,50% 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 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 )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 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 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中介和投融 资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第三章  成都市各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申报认定奖励补贴支持政策

第八条  【创建资助】

)对新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分 别给予 30 万元、 50 万元、 70 万元一次性后补助。

(二)对我市新纳入备案国家众创空间、新获批国家级孵化 器、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 50 万元、150 万元、500 万 元一次性配套补助。

第九条  【运营资助】

)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服务补助

对市级管理众创空间、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培育产出、可持 续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每年择优按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众创空间运营 机构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补助,专业孵化器运营机构 最高 7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补助,综合孵化器运营机构最高 50 万元、 30 万元、20 万元补助。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运营服务补助

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的服务能力、培育产出、可持续发展 等情况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划分“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择优每年按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 运营机构 200 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补助。

第十条  【建设支持和不重复资助】

)在市级认定时,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垂直领域专业孵化器,或围绕新兴产业、前 沿技术领域和未来产业重点方向建设的专业孵化器,或郊区新城 建设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

(二)具备条件的众创空间可升级为孵化器,综合孵化器可转型为专业孵化器,升级或转型认定与市级认定工作同时开展,  通过升级、转型认定后纳入相应类别管理并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

(三)同一年度同一运营主体只能申请一类补助。

(四)鼓励载体自建或联合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协同打造“中 试+孵化”服务体系,加速孵化培育高成长性硬科技企业。

第四章  成都市各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 成都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申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组织推荐】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评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 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技创新 创业载体进行实地考察, 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   根据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审议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 规定,下达项目资金。

第五章  责任与管理

第十五条   【职能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载体建设发展、绩效评价、备案管理等工作。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载体的培育建设、申 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 备案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鼓励各区(市)县参照办法制定相 关实施细则给予配套补助。

载体的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安全、伦理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对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 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载体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年 度考核, 对经区(市)县核查已停止实质运营、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的,取消市级载体资格;对考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 的给予 1 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载体资格。取消 资格后运营主体及单位法人、实控人、负责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 报载体资助类项目。

第十七条 日常报告】市级及以上载体须按国家、省、市 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 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 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诚信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  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 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24 年 X 月 X  日生效, 有效期 3 年。原《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创新创  业活动补助管理办法》(成科字〔 2021 〕22 号 )同时废止。

名词解释:

1.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团队) 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入驻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技术 创新等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创客群体及青年大学生创 新创业者;

②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注册地和主要研发、 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内;

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48 个月,属我市重点产业链的企业 可适当延长孵化时间 1 年。

2.孵化器在孵企业 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应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②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内,入驻时 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48 个月,属我市重点产业链的企业 可适当延长孵化时间 1 年。

3.孵化器毕业企业

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①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300 万元;

③连续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 过 300 万元;

④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4.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 培训的载体专职工作人员。

5.创业导师

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服务机构或载体聘任,能对创 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 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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