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成都工业精品评选认定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方案)有关内容,经研究,拟将认定方案第二(一)条内容“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整车企业成都分公司除外)”修订为“在成都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拟将第五(七)条内容“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研究形成工业精品报审名单,上报成都市扶持名优产品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名义公开发布。”修订为“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形成工业精品名单,并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名义公开发布。”认定方案其他事项不变,继续有效。
公示时间:2024年9月27日—10月3日(7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经信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署明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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