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青羊区组织开展2024年第二批知识产权激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露 / 2024-10-11 1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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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青羊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高青羊区知识产权创  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与水平,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  善,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助  工作的通知》(成市监办〔 2021 〕112 号)和《成都市青羊区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励办  法>的通知》(成青府发〔 2022 〕58 号)及 2024 年度工作安排, 现发布 2024 年第二批知识产权激励资金申报指南, 请按通知及  指南要求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免费指导电话:15855199550/19855109130(可加v)


一、激励类别
( 一 )品牌运营维持激励;
( 二 )发明专利转移转化激励;
( 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激励;
( 四 )权利人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激励;
( 五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激励。 各类别激励申报指南见附件。
二、申报要求
(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各激励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二)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三)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涉及内容应不涉密。
三、申报时限
(一)专利转移转化项目采用线上申报的方式,请申报单位 于 2024 年 10  月 20  日前登录进入 “ 青羊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系统 ”注册, 经青羊区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科确认注册成功后,申报单位可通 过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陆申请系统进行项目申请。网上提交的项 目材料通过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形式审查后,申报单位进入申请系 统打印出《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转移转化激励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材料,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左侧胶封,一式两份, 电子档一份报送至青羊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 发展促进科。
(二)其它项目采用线下申报的方式,请申报单位按各激励 项目申报要求,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 12:00 前将一份纸件材料和 电子档材料报送至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科。
四、材料报送



成都市青羊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 发展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青羊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提高青羊区知 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与水平 ,推动营商环 境持续改善 , 围绕青羊区主导产业 ,构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增长 极和动力源 ,助力青羊区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先行示范区 建设 ,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和省、市 知识产权“十四五 ”规划 , 以及《成都市青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 专项资金支持或激励项目的申请、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等 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激励实行择优激励、部分激励、不重复激 励、事后激励的原则 ,采用“ 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科学决策” 的管理模式 ,激励资金主要用于青羊区范围内企事业 单位、社团组织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激励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条   青羊区知识产权激励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在青羊区内注册登记且税务关系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企 事业单位、登记地在青羊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 ,相关专利权、商 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授权地址或登记地址在青羊区。专利、商标、 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的 , 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且申请人应 符合上述条件;
( 二 )申请激励的专利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符合青 羊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 申请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具有明显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三 )申请主体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不存在知识产权故意 侵权行为。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予支持或激励:
(一)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非正常商标申请等行为。
( 二 )三年内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或三年内受到行 政处罚的(受到简易行政处罚的除外)。
( 三 )申报主体不符合申报要求、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 产权成果、不配合主管部门检查评估、不按期完成项目验收、不 按要求整改等 ,五年内不得申报。
( 四 )具有其他违背诚信的失信行为 ,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激励的情形。
第六条   知识产权激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专项使用。成都 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激励的具体事宜 ,接 受区监委、 区审计局及区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章  激励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提升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
(一)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
〔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国内发明专利激励〕对权利人拥有维  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首次累计达到 5 件、10  件、15 件,分别一次性给予 5000 元、10000 元、15000 元的激励。
〔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激励〕为鼓励青羊区企业“走出去”参  与国际竞争 ,对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商标给予激励。其  中,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首次累计达到 1 件、3 件、5 件、 10 件,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0 元、6000 元、10000 元、20000 元的  激励 ;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 ,一次性给予每件 2000  元激励 , 限额为每一申请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高价值专利培育载体建设激励〕对新获评四川省高价值专 利育成中心、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等高价值专利培育载体 的 ,给予载体建设单位当年所获上级项目资金 20%的配套激励 , 每个载体当年配套激励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专利奖配套激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  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配套激励;对  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配  套激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新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 万 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1 万元的配套激励。
( 二 )促进品牌培育。
〔 品牌运营维持〕对新获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 一 次性给予品牌运营维持费用激励不超过 10  万元/件。对新认定的 中国驰名商标 ,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品牌运营维持费用。 资助额度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地理标志激励〕新获得地理标志(含地理标志商标、地理 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的,一次性给予每件 10 万元的激 励。
第二节   提升知识产权高水平运用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开展高水平知识产权运用。重 大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采取“ 一事一议 ”方式给予资 助。
〔发明专利转移转化激励〕符合青羊区产业发展政策 , 已在 青羊区实施转化且产品上年度销售额在 1 千万元以上 ,具有良好 的市场前景 ,科技含量高 , 没有专利纠纷的有效发明专利 ,根据 其转移转化、实施情况及发展前景 ,经评审后遴选出优秀项目 , 国家、省、市重大专项 , 高新技术领域核心专利技术 , 区支柱产 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转 移转化 , 予以优先激励。 同一单位当年的发明专利转移转化激励
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航空产业发明专利转移转化激励〕针对航空产业实施发明 专利转移、转化项目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 ,经评审后视专利成 果实施情况及发展前景 ,遴选出优秀项目 , 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的激励 ,每年评选不超过 3 项。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激励〕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  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项目 ,在青羊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后 ,按照  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 30%给予贷  款利息激励,每个企业每年的激励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且获得省、 市、 区激励的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的 90%。
第三节   提升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高标准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激励权利人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航空、文创等青羊区 重点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 ,经 法院判决后胜诉且已生效 ,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再按照案件 实际发生代理费的 20%给予配套激励 ,单个案件配套激励一次性 不超过 2 万元 ,每个主体每年度的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 5 万元。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 险 ,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知识产权相关险种。企业购买 知识产权保险后 ,按照其实际缴纳保费的 20%给予配套激励 ,单 个投保人当年的激励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且获得省、市、区保险
激励的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保费的 90%。
第四节   提升知识产权高效率管理
第十条   鼓励权利人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 范单位、 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单位和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 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配套激励 ;对新认定的知识 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 ,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配套激励。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建设〕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 范学校 ,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的配套激励。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 标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给予 2 万元激励。
〔知识产权人才培育〕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培养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对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取 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 ,按 2000 元/人、6000 元/人、10000 元/人标准给予激励。 同一人同一 职称只激励 1 次 ,不重复激励。
第五节   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代理人才培育〕支持在青羊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对在该单位以执业专利代理师身 份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 ,按 6000 元/人标准给予激励。 同一专利 代理师只激励 1 次 ,不重复激励。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在青羊区注册的知识产 权服务机构发展 , 当年新增执业的专利代理师 5 人以上 , 同时为 青羊区专利权人代理发明专利授权 100 件及以上 ,给予 3 万元的 激励。
第三章  激励流程
第十二条    申报。本政策措施的激励范围及申报方式、时间、 条件、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 , 以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评审公示。 由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主体 及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名单并在青羊 区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拨付。 申请人不提供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  或者提供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有误而导致不能转账或转账失败  的 ,经通知改正仍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 ,视为放弃该项激励。
第十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激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 必须提供
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 区内重复申请激励、采取  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骗取或套取激励资金, 一经发现和核实 ,对已领取的激励资金全额追回 ,其以后的激励  申请不予受理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激励和 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存在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 整 ,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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