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接续落实消费信贷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露 / 2024-10-23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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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切实推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落地见效,聚焦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继续发挥消费信贷财政贴息政策在信贷激励、消费带动方面的积极作用,全力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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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序做好政策接续
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的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贴息;对消费贷款因展期、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不予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全额贴息(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省级财政按照贴息资金的80%给予市县财政部门补贴。为强化政策接续、做好政策统筹,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4〕60号)消费信贷财政贴息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扎实组织申报审核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操作指引》(详见附件)相关规定,组织做好政策申报审核工作。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消费贷款,相关银行机构应提醒借款主体于2025年4月10日前提交申报资料,审核后于2025年4月25日前向所在市(州)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待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报送人民银行市(州)分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消费贷款,市县财政部门应一次性将一年期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机构,并于2025年5月10日前,由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消费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对各市(州)提供资料进行形式审核,财政厅据实向各市(州)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三、切实推动政策见效
各地要高度重视消费信贷财政贴息政策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重要作用,把抓好政策落实作为当前重大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政策协同、提升政策集成,建立财政、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协同互动机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搭建平台、财政金融部门配套政策、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形成多方参与、“几家抬”共促消费的良好格局。持续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强化政策执行督促,解决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难题,确保政策应报尽报、应享尽享。用好官网、公众号及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多方式,提升政策宣传广度、深度,强化社会预期引导,推动消费信贷规模持续增长,夯实居民消费金融保障,助力激活城乡消费潜能、带动消费规模增长。


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制定本操作指引。
(二)本操作指引所指消费贷款,为银行机构向四川省内居民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贷款发放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贷款期限为1年期及以上,贷款用途为在四川省内线下消费门店购置(家用)汽车、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贷款可为线上贷款产品。对于信用卡分期类业务,贴息应为利息收入而非分期手续费。贷款对应的消费发生时间应不早于2024年10月1日,不晚于2025年4月10日。
(三)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的申报、审核、拨付具体流程和管理活动。本次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原则,采用借款主体自主申报、银行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并拨付贴息资金的流程和管理方式。
第二章  借款主体申报
(四)申报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能够按照本操作指引要求据实提交贴息申请相关资料。自主申报的期限截至2025年4月10日,未申报的借款主体视作自动放弃贴息。
(五)申报人单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计算贴息认定的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笔贷款贴息资金不超过3000元。单笔贷款对应的消费支出可为多笔。在全省范围内,同一申报人符合条件的贷款,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
(六)申报贴息的贷款金额大于实际消费支出的,按实际消费支出金额的1.5%计算贴息。申报贴息的贷款金额小于实际消费支出的,按贷款金额的1.5%计算贴息。
(七)申报流程
借款主体与经办银行机构签订消费贷款合同、获得贷款资金,并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消费后,通过贷款经办银行机构提交以下贴息申报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2.消费凭证:①申报人本人的银行卡消费POS单或支付凭证等;②抬头为申报人本人实名的四川地区发票,并由消费者在发票背面背书“该商品已通过XX(银行机构)申请贷款贴息”;消费者与借款人应为同一主体;收款人与开票商应为同一主体。若借用的消费贷款无明确规定,消费凭证及发票开立时间可早于消费贷款发放当日。商品购销合同可作为补充凭证,但不应作为贷款贴息申报的唯一有效凭证。
3.申报人承诺书(附件1):申报人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真实有效。
4.贷款经办银行机构贴息审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申报人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消费贷款贴息资金等行为,将被取消申报资格,并按要求退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银行机构审核和申请
(九)消费贷款贴息由经办银行归口向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进行申报,注册地不在省内的银行不在贴息范围之内。针对部分银行信用卡贷款由外地信用卡中心集中发卡办理的情况,在借款人、消费和贷款等条件均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由该银行省内机构出具借款人在省内机构受理发卡、在省内办理贷款的佐证材料或说明并一并提交,可申请贴息。
(十)贷款经办银行机构接收客户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于2025年4月25日前(考虑居民申报时间,适当给予银行申请延后)向银行机构所在市(州)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各经办银行机构作为贷款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贷款业务,协助客户办理贴息申报,审核本机构客户申报贷款贴息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银行机构申请表(附件2)。
2.佐证资料复印件(客户申报贴息的凭证、承诺函等)。
3.银行机构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十二)对通过审核的消费贷款,财政部门一次性将一年期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机构。贷款银行机构根据消费贷款产品付息规定,按利息实际支付进度分批抵扣贷款利息,抵扣周期不超过一年。贷款存续期间内提前结清或部分归还本金的,按与实际消费金额对应的贷款金额及时间贴息。
(十三)经办银行机构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不符合补贴条件申报贴息等情景。若故意或存在明显疏漏导致违规贴息,须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银行机构比照信贷资料管理规定,做好贴息资料管理,配合接受四川省财政厅或其委托的机构对贴息情况进行的审计、审核及绩效评价。贴息资料应保管至2027年12月。
第四章 主管部门审核及资金拨付
(十四)经办银行机构向各市(州)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银行机构将申请表(附件2)报送人民银行市(州)分行审核,人民银行市(州)分行审核后,将银行机构申请表(附件2)和市(州)汇总表(附件3)反馈市级财政部门。2025年5月10日前,各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消费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报送,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州)消费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银行机构申请表(附件2,含电子表格)。
3.市(州)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表格)。
(十五)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对各市(州)提供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四川省财政厅据实向各市(州)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十六)经办银行机构应开设专用账户用于个人消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贴息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用账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归财政所有。各经办银行机构应在2026年6月底前(即消费贷款贴息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资金清算工作,结余财政资金和专用账户产生利息按照市县财政拨付比例退还至市县财政。
第五章 附则
(十七)本操作指引由四川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负责解释。
(十八)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贴息政策执行完毕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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