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暂行办法出炉!盘点成都市各地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申报资助奖励和认定条件要求暂行办法等内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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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支持的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其自身或内设部门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独立法人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
第三条部门职责
本市建立由市投资促进部门、市科技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市投资促进部门、市科技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奖励资助,并与市网信、外事、金融监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健、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药品监管)、税务部门以及外汇管理、海关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奖励和资助
第四条支持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申请奖励和资助:
(一)申请时前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以及已实施或正在开展的研发项目;
(三)具有全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第五条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奖励和资助,分为设立奖励、投资奖励、研发资助三类。
(一)设立奖励。对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按不高于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二)投资奖励。对主营行业符合最新版《高技术产业分类》且年外商直接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中心,制造业、服务业分别按不高于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3%、2%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三)研发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投入强度、主导产业领域、技术先进性、经济社会效应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给予单个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200万元研发资助。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市投资促进部门、市科技部门每年联合发布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向注册地区(市)县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投资促进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投资促进部门;
(三)市投资促进部门、市科技部门对是否符合基本支持条件进行联合审核后,分别组织开展奖励和资助专项评审,其中,设立奖励、投资奖励类由市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研发资助类由市科技部门负责;
(四)市投资促进部门、市科技部门分别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奖励和资助,并将名单联合函告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综合支持。
第三章综合支持
第七条税收支持
对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采购国产设备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
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登记注册便利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符合条件的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研发场所可以认定为集中登记地,为入驻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
第九条要素保障
依法保障外资研发中心的合理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鼓励注册地区(市)县政府探索实行弹性年期供应。
对外资研发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承诺制正面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支持研发、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区(市)县可依法依规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与成都本地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攻关、人才培养、联合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成都市成果转化活动和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重大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应用。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服务
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
第十二条参与政府项目
依法依规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试点以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期限,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
第十三条跨境研发通关便利
依托成都海关、成都市试点建立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关地协同”监管机制,对按规定可以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白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优化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程序。
对暂时进口入境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经海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使用期限;对6个月内须复运出境的实验测试用进口车辆,经海关同意,最长可以延长至2年;对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对引进用于重点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和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对符合要求的给予便利化检疫审批。
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研发机构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予提交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跨境融资、技术贸易、特许经营、资金集中管理等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务。
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第十五条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
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协调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数据依法出境的培训和指导,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前提下,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便利性。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
落实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落实上级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的便利化安排。
第十七条人才引进与培养
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海外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可按规定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对外资研发中心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引进人才安家补贴。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科研平台,符合条件的在平台建设、人员进站、人才认定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办理相应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信用优质的外资研发中心,其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对学历和职业资格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承诺制,扩大容缺受理范围。
对外资研发中心应邀入境从事投资、创业、科研、经贸等活动的外籍人员,因跨境业务需要临时出境后再返回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邀请函件为其办理再入境签证。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为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对外资研发中心中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便利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中国籍员工提供APEC商务旅行卡在线申办的便利化服务。
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经国家教育、人事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办理进境物品快速通关,对符合免税科研、教学物品和免税自用物品清单的进境物品予以免税放行。
第十九条住房保障与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优先优惠租购本市人才公寓。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A、B类人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商品住房预留房源支持。
外资研发中心进行员工培训,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条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
为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按规定办理真实合规的结售汇、购付汇等便利化业务,提供跨境结算服务便利。拓展移动支付使用范围,提升境外人员在境内使用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
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供便利。为外资研发中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提供线上办理和税款缴纳便利。符合条件的税收非居民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符合条件的税收居民个人可按规定享受境外所得抵免政策。
第二十一条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外资研发中心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依法查处打击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违法行为。
面向生物和新材料等产业领域,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压缩专利审查周期。
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侵权、假冒专利、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统筹开展铁拳、春雷等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问题。向外资研发中心开通纠纷快速处理通道,健全完善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动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维权援助快速协同保护外资研发中心知识产权。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
开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业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政府支持
各区(市)县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培育和支持,积极做好用地、人才等方面保障,营造有利于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营商环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不重复支持原则
对同时符合多个外商投资奖励政策的,可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不重复给予支持。对已获得过成都市国际性研发机构资助的,不重复给予研发资助支持。
本办法中涉及税费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执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四川省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部门、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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